关于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管理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7-11-27 00:00:00
关于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说明:北京交通大学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要,多渠道造就高层次人才,切实保障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我校研究生教育的一个类型和重要组成部分,除学习方式的差别以及本规定第二条约定事项之外,其他相关管理环节均纳入学校研究生统一管理体系。
第二条学校不负责支付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工资、各类补贴及医疗费用,不解决住宿,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不享受基本奖助学金,其他管理环节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培养目标及方式

第三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为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具体要求为: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树立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术修养,身心健康。2.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工程实践能力强,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
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
第四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一般为 2 年,最长学习年限 5 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具体修业年限以各学位类别或专业领域的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为准。
第五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培养方式为导师负责制,学校鼓励实行双导师制,其中一位导师来自学校,一般为第一导师,另一位导师为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专家或其他具有丰富工程实际经验和责任心强的技术专家,参与研究生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学院应在入学前为研究生选派第一导师。
第六条学校对于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采取理论学习与专业实践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第七条入学后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导师的,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硕士研究生更换导师申请表,经原导师、拟更换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拟更换的导师与原导师应同属一个专业领域。
第八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能通过硕博连读方式攻读博士研究生。

第三章 培养方案与计划

第九条有专业学位授予权的专业类别或专业领域应当根据国家各类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学校有关要求,组织制定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及学习年限、课程与学分设置、学位论文要求等。培养方案应当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是培养工作和学位授予工作的主要依据,研究生导师应在硕士生入学后两个月内,根据本领域的培养方案和学生的具体情况指导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培养计划要对课程、必修环节、实践要求、论文选题、论文研究的内容与方法及工作进度等做出具体安排,并经学院审定后执行。培养计划一式三份,由学院、导师和研究生本人分别留存。

第四章 课程学习

第十一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应修的最低学分要求按照相关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在申请答辩之前应当修满专业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要求的学分。
第十二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必须按照所制定的培养计划选课,不得随意变更。因故必须变动已选课程的研究生,应经导师同意,在选课期间进行修改,逾期不再受理。选课、考核与成绩管理等相关事宜执行《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第五章 实践环节

第十三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就读期间应当完成不少于 6 个月的实习、实践环节。实习、实践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研究生要提交实践学习计划,撰写实践实习总结报告。具体实践形式与要求参照相关领域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专业实践考核制度。考核时间一般应安排在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进行,原则上由学院统一集中组织,各学位点(系、所、学科)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小组一般至少由 3-5 名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组成,采取导师评分回避制,研究生指导教师可列席旁听。

第六章 学位论文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的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有明确的专业背景和应用价值,一般不早于第二学期末确定论文选题,具体时间及形式由学院及导师确定。
第十六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当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学位论文要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作量,能够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具有先进性与创新性;学位论文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方案、文学艺术作品等形式,具体要求按照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学位论文答辩最早可于第四学期末进行,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环节,成绩合格,并满足答辩条件。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相关的程序参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第十九条除上述管理规定外,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还应当遵守学校各项研究生相关管理规定。违反规定者,按照学校研究生各项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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