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

高校类型:一本
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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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学校成立成人教育处,1995年更名为成人教育学院,1999年成立继续教育学院。学院内设教学管理科、继续教育科、学生管理科、办公室4个科室,作为学校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管全校的继续医学教育、进修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非学历教育培训,以及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等工作。

    我校是全国医学院校中最早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的院校之一,从1956年3月至1966年5月,招收了五期共975名夜大学学员。“文革”后于1981年恢复招生,开设了夜大学本科临床医学、护理学、基础医学、医学检验学、放射线等专业及专科卫生管理专业;以后陆续开设不同办学形式和办学层次的口腔医学、护理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公共事业管理、医学检验学、医学影像学和药学专业。1997年受原卫生部地病司委托,开设成人高等教育脱产专科预防医学专业,面向全国招生。1984年至2016年共毕业本专科32951人,其中专科20024,专升本11435人,高起本1492人。1989年我校成为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学专业唯一主考院校。1996年夜大学经原国家教委和省教委全面评估被评为办学优良学校。2006年我校被教育部评为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先进集体,被省教育厅评为全省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先进单位。2013年在教育厅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检查过程中,我校被确定为首家示范单位。

    为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更好地培养合格临床医学专门人才,我校于1996年在全省率先正式启动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1997年成立“哈尔滨医科大学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相继出台了《哈尔滨医科大学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手册》《哈尔滨医科大学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方案》。1999年我校成为黑龙江省唯一获得原卫生部授权颁发《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单位。2014年继续教育学院被省卫生计生委确定为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中心。2016年经省卫生计生委批复,我校将在全省率先启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为建立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紧密衔接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积累经验。2017年1月,为落实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筹建黑龙江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工作的函》(黑卫科教函﹝2017﹞2号),学校以继续教育学院为依托成立黑龙江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日常工作。

    我校十分重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从五、六十年代开始,我校开展了旨在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水平的进修教育,为省内兄弟院校和各级医疗单位培养师资和临床医师,累计培养和培训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已达数万人次。1984年至2016年,进修教育培训合格并获得培训证书的学员共22013人。八十年代初,受原卫生厅和原省教委的委托,举办了多批专业证书班和各种短训班。九十年代开始,我校又相继开展了对各类人员的在职培训,以及国家级、省级和校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996年至2016年,共举办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081项,培训25.53万人次。2003年,我校成立了“哈尔滨医科大学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同时“哈尔滨医科大学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并入该委员会),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相关规章制度。2004年我校成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继续教育分会常务理事单位。2009年继续教育学院成为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继续医学教育学组副组长单位。2010年开始,受省人社厅委托,我校开展了面向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2011年我校成为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题开发基地。2013年省教育厅通报表扬我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工作。

    学校始终恪守严谨治学、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为社会培养了大批医疗卫生技术人才,获得了用人单位的广泛好评,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目前,哈尔滨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工作由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并重,转向以非学历教育为主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进修教育及有关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等,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面向社会按需办学,积极推进教育改革,保证并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成为黑龙江省的医学人才继续教育中心。

    1994年学校成立成人教育处,1995年更名为成人教育学院,1999年成立继续教育学院。学院内设教学管理科、继续教育科、学生管理科、办公室4个科室,作为学校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管全校的继续医学教育、进修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非学历教育培训,以及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等工作。

    我校是全国医学院校中最早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的院校之一,从1956年3月至1966年5月,招收了五期共975名夜大学学员。“文革”后于1981年恢复招生,开设了夜大学本科临床医学、护理学、基础医学、医学检验学、放射线等专业及专科卫生管理专业;以后陆续开设不同办学形式和办学层次的口腔医学、护理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公共事业管理、医学检验学、医学影像学和药学专业。1997年受原卫生部地病司委托,开设成人高等教育脱产专科预防医学专业,面向全国招生。1984年至2016年共毕业本专科32951人,其中专科20024,专升本11435人,高起本1492人。1989年我校成为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学专业唯一主考院校。1996年夜大学经原国家教委和省教委全面评估被评为办学优良学校。2006年我校被教育部评为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先进集体,被省教育厅评为全省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先进单位。2013年在教育厅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检查过程中,我校被确定为首家示范单位。

    为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更好地培养合格临床医学专门人才,我校于1996年在全省率先正式启动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1997年成立“哈尔滨医科大学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相继出台了《哈尔滨医科大学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手册》《哈尔滨医科大学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方案》。1999年我校成为黑龙江省唯一获得原卫生部授权颁发《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单位。2014年继续教育学院被省卫生计生委确定为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中心。2016年经省卫生计生委批复,我校将在全省率先启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为建立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紧密衔接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积累经验。2017年1月,为落实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筹建黑龙江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工作的函》(黑卫科教函﹝2017﹞2号),学校以继续教育学院为依托成立黑龙江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日常工作。

    我校十分重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从五、六十年代开始,我校开展了旨在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水平的进修教育,为省内兄弟院校和各级医疗单位培养师资和临床医师,累计培养和培训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已达数万人次。1984年至2016年,进修教育培训合格并获得培训证书的学员共22013人。八十年代初,受原卫生厅和原省教委的委托,举办了多批专业证书班和各种短训班。九十年代开始,我校又相继开展了对各类人员的在职培训,以及国家级、省级和校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996年至2016年,共举办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081项,培训25.53万人次。2003年,我校成立了“哈尔滨医科大学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同时“哈尔滨医科大学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并入该委员会),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相关规章制度。2004年我校成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继续教育分会常务理事单位。2009年继续教育学院成为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继续医学教育学组副组长单位。2010年开始,受省人社厅委托,我校开展了面向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2011年我校成为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题开发基地。2013年省教育厅通报表扬我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工作。

    学校始终恪守严谨治学、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为社会培养了大批医疗卫生技术人才,获得了用人单位的广泛好评,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目前,哈尔滨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工作由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并重,转向以非学历教育为主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进修教育及有关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等,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面向社会按需办学,积极推进教育改革,保证并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成为黑龙江省的医学人才继续教育中心。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须知

    一、性质和任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也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二、学历层次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分为专科(基础科)、本科两个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的学历层次水平要求相一致。全部课程及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由省自考委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专科、本科学历。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三、开考专业

    目前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共开考79个专业。

    本科(本科段)专业有汉语言文学、会计、英语语言文学、行政管理、法律、公安管理、俄语、新闻学、建筑工程、律师、计算机及其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医学、经济学、计算机网络、教育管理、护理学、市场营销学、秘书学、美术教育、音乐教育、石油工程、旅游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地理教育、投资管理、企业内部控制工程、计算机软件(编程技术)、质量技术监督、档案信息管理、化学工程、国际经济、企业经济管理、医药商务、物流管理、电子政务、制药科学与工程、餐饮管理、汉语言文学教育、计算机教育、英语教育、电子信息技术、商务英语、广播电视编导(数字影视制作)、物流管理(报关与国际货运方向)、经济法、药学与药品营销、道路与桥梁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国际金融与贸易。

    专科(基础科段)专业有汉语言文学、英语语言文学、房屋建筑工程、法律、工商企业管理、会计、中药、中医学、行政管理、护理学、俄语、公安管理、视觉传达设计、秘书、市场营销、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及其应用、新闻学、音乐、饭店管理、石油工程、律师、小学教育、电力市场营销、日语、旅游管理、药学与药品营销。

    四、停考

    根据社会需求情况的变化,省考委适时调整开考或停考有关专业。

    停考前,考生和助学单位应根据收尾考试开考计划,组织和安排好有关课程的考试。如遇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与公共政治课和与其它专业名称、学分相同的课程考试时间相同时,可先选考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余下公共政治课和与其它专业名称、学分相同的课程可于停考后在其它专业补齐并办理原所报专业毕业证书。

    停考后不能在其它专业补齐所缺课程的,可转考其它专业。转考时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可按《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的规定,顶替新转考专业的有关课程。

    五、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高中文化程度,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信仰、职业的限制均可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个别专业受资格限制)。

    (二)本科段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考试的考生,必须是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或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学历者;凡自学考试专科段考生取得五门课程(含五门课程)以上合格成绩者,可报考本科各专业课程的考试;各类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本科在校生也可报考自学考试本科各专业,在校生集体报名和个别零散报名都必须持学校录取名单复印件到当地招考办办理报名手续,但办理本科毕业证书前必须持有第一学历的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

    报考本科段时,专科所学专业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考生为一类考生,一类考生按自学考试本科段考试计划参加考试,除一类考生外,其余各专业毕业生报考本科段的均称为二类考生或三类考生。二类或三类考生除按自学考试本科段考试计划参加考试外,还须加考若干门课程。

    各专业考生类别的具体划分及二类、三类考生须加考的课程如下:

    1、汉语言文学、会计、英语语言文学、行政管理、俄语、新闻学、经济学、市场营销学、教育管理、秘书学、投资管理、企业内部控制工程、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档案信息管理、国际经济、旅游管理、物流管理、汉语言文学教育、英语教育、思想政治教育、计算机软件(编程技术)、制药科学与工程、药学与药品营销、企业经济管理、医药商务、物流管理、电子政务、广播电视编导(数字影视制作)、商务英语、经济法、道路与桥梁工程专业本科段或独立本科段、广播电视编导(数字影视制作)(本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本科)、国际金融与贸易(本科)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均为一类考生。

    2、公安管理

    本专业报考人员限定为在职在编的公安干警(含铁路、交通、林业、民航、农垦、航运、电力、邮电)、武装警察。

    报考本科段的具体条件为:

    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安管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为一类考生。一类考生可直接报考公安管理专业本科段。已取得国家承认的法学类、公安学类有关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者为二类考生。二类考生报考公安管理专业本科段,须加考刑法学、公安学基础理论两门课程。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非法学类、公安学类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者为三类考生。三类考生报考公安管理专业本科段须加考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公安学基础理论、公安管理学五门课程。

    3、建筑工程

    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土建类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可报考本专业,其中建筑工程(原工民建)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专科毕业生为一类考生。一类考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土建类其它专业专科毕业生为二类考生。二类考生须加考结构力学(一)、房屋建筑学、混凝土及砌体结构三门课程。

    4、计算机通信工程

    电子类通信技术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一类考生。一类考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本科段。电子类非通信技术专业和计算机类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二类考生。二类考生须加考信号与系统、通信技术基础或数字通信原理两门课程。理工类非电子类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三类考生。三类考生须加考信号与系统、通信技术基础或数字通信原理、非线性电子电路三门课程。

    5、律师

    法学类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一类考生。一类考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独立本科段。非法学类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二类考生。二类考生须加考法理学(二)、宪法学(二)、刑法学、民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五门课程。

    6、计算机及应用

    电子电工信息类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一类考生。一类考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独立本科段。工科非电子电工信息类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二类考生。二类考生须加考计算机组成原理、汇编语言程序设计、模拟电路与数字电路三门课程。其它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三类考生。三类考生须加考计算机组成原理、汇编语言程序设计、模拟电路与数字电路、数据结构导论、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五门课程。

    7、计算机信息管理

    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一类考生。一类考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独立本科段。工科与工程管理类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二类考生。二类考生须加考管理信息系统课程。其它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三类考生。三类考生须加考计算机原理、高级语言程序设计、管理信息系统三门课程。

    8、法律

    法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一类考生。一类考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本科段。其它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二类考生。二类考生报考本专业本科段须加考法理学(7)、刑法学(7)、民法学(7)三门课程。

    9、中医学

    中医学专业,如中医、针灸推拿、中医骨伤和中西医结合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一类考生。一类考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本科段。中药、中医护理学、西医医疗类(如儿科、妇产科、神经科等)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二类考生。二类考生报考本专业本科段须加考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中医内科学五门课程。西医护理学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三类考生。三类考生报考本专业本科段须加考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中医内科学、西医内科学、诊断学基础七门课程。

    10、计算机网络

    电子电工信息类各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一类考生。一类考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本科段。理工科非电子电工信息类各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二类考生。二类考生报考本专业本科段须加考计算机原理。非理工类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三类考生。三类考生报考本专业本科段须加考模拟电路与数字电路、计算机原理、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数据结构导论四门课程。

    11、护理学

    护理学专业专科且目前在岗的护理专业人员、护理教师及护理干部可以报考。

    12、音乐教育

    音乐、音乐教育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一类考生。一类考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本科段。其它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二类考生。二类考生报考本专业本科段须加考基本乐理、视唱练耳、艺术概论三门课程。

    13、美术教育

    美术、美术教育、视觉传达设计(美术装潢)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一类考生。一类考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本科段;其它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二类考生。二类考生报考本专业本科段须加考色彩、构成、艺术概论三门课程。

    14、石油工程

    石油工程、油气储运和资源勘查等专业(包括原采油工程、钻井工程、油藏工程、石油地质勘查、勘查地球物理、矿场地球物理及石油化工、石油机械等专业的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一类考生。一类考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本科段。其它工科类及部分理科、管理类专业为二类考生。二类考生报考本专业本科段须加考石油地球物理测井、渗流力学、油层物理三门课程。

    15、化学工程

    化学工程、精细化工、高分子化工、化学工艺、应用化学、环境工程、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及石油机械、化工自动化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一类考生。一类考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独立本科段。其他工科类及部分理科、管理类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二类考生。二类考生报考本专业独立本科段须加考有机化学、物理化学、化工原理三门课程。

    16、餐饮管理

    烹饪类、经济管理类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一类考生。一类考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独立本科段。其他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二类考生。二类考生报考本专业独立本科段须加考餐饮管理与实务、现代厨房管理、食品卫生与安全三门课程。

    17、广播电视编导(数字影视制作)

    文学、艺术类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一类考生。一类考生报考本专业独立本科段须加考计算机实用基础一门课程;计算机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二类考生,二类考生报考本专业独立本科段须加考基本乐理、平面设计二门课程;其它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三类考生,三类考生报考本专业独立本科段须加考计算机实用基础、基本乐理、平面设计三门课程。

    18、电子信息技术

    理工类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一类考生。一类考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独立本科段。其它各类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二类考生。二类考生报考本专业独立本科段须加考计算机基础(4学分,含上机)、C语言程序设计(4学分,含上机)、逻辑电路(4学分)三门课程。

    19、计算机教育

    理工类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一类考生。一类考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独立本科段;其它各类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二类考生。二类考生报考本专业独立本科段须加考数据库原理与应用(6学分)、人工智能导论(4学分)、多媒体技术(4学分)三门课程。

    (三)特殊专业报考条件:

    1、护理学专科专业:面向具有一定护理临床实践经验的人员开考,无实践经验者一律不准报考。具体报考条件为:

    (1)中等专业学校护士专业毕业,在临床或教学单位工作三年以上,具有护士以上(包括护士)职称的在职护士。

    (2)非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临床或教学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具有护士以上(包括护士)职称的在职护士。

    报考资格由省卫生厅负责审查。

    2、护理学本科专业:护理学专业专科毕业且目前在岗的护理专业人员,护理教师及护理干部均可报考。报考资格以该专科毕业证书为准,报名同时验证审查。

    3、公安管理专科、本科专业:面向公安干警和企事业单位的专职保卫干部开考。

    4、中医学本科专业:中医学专业专科和针灸推拿、中医骨伤、中西医结合、中药、中医护理学及西医护理学、西医医疗类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资格以专科毕业证书为准,报名同时验证审查。

    六、实践环节考核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是专业考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规格要求和课程考试目标,对考生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一般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结合考试)和其它专门技能等,考核形式主要有笔试、口试、答辩、实际操作等。

    省自考办负责贯彻执行全国考委制定的实践环节考核的方针、政策,标准和业务规范;制定全省统一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命题和成绩评定工作;公布考核成绩。

    七、免考 转考 颁发证书

    1、免考

    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均可按《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免考相应课程。凡申请办理免考课程的考生,在申请报名并取得考籍后,持毕业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地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填写《黑龙江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与本科报考资格审查填涂卡》并办理相关手续,只办理免考手续者,有关本科资格项目不用填涂,市(行署)招考办经确认考生免考信息无误后将有关正本证明材料上报省考办审批。省考办受理市(行署)招考办办理免考手续的时间为每年上、下半年报名工作结束一个月之内。

    2、转考

    (1)我省转往外省:考生因户口迁移或工作调动到外省需办理省际间转考的,必须首先向原受理报名的招考办提出转考申请,招考办将考生欲转出考籍与考籍总库核对确认无误后,将《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和《黑龙江省自学考试考籍登记表》报送省考办审批。市(行署)招考办受理考生转考时间为每次考试的报名期间,省考办每年向外省转出档案时间为上半年5月20日~30日,下半年11月20日~30日。

    (2)外省转入我省:考生须在我省报名参加考试,取得考籍后,方可持转出省开具的转考介绍信和持黑龙江省准考证于每年的三月和九月到省考办考籍科办理合档手续。

    3、颁发证书

    (1)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在每年上、下半年各办理一次。凡按专业计划全部课程考试和实践环节考核成绩合格者,于六月、十二月初到受理报名的考试部门申请办理毕业手续,并于七月,次年一月领取毕业证书。按照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施电子注册的有关规定,考生在申请办理毕业证书时,必须提供清晰的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及复印件,暂无身份证的考生必须按户口注册的内容上报准确的身份证号码。同时,考生还需向受理报名的考试部门上交两张二寸正身近期蓝底免冠照片,并完成电子注册头像信息的采集。考生未能按时申请办理毕业手续,可在下次(六月或十二月)提出毕业申请,毕业时间为提出申请办理毕业证书的时间。

    (2)学位证书:符合相应学位授予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其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后,可向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提出学位授予申请,对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八、毕业人员使用待遇

    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选择录用或聘用。”同时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