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以及社会考试的专门机构,学院实行“四块牌子、一套班子”(即继续教育、成人教育、海口经济学院培训中心和海南省第五十八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合署办公的运作模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学校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海南省自学考试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学院开办本科第二学历教育、“专接本”和“中接专”自考助学班,开设工程管理、财务管理、国际贸易、新闻学、国际旅游管理、交通运输、物流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8个本科专业和视觉传达设计、房屋建筑工程等6个专科专业。几年来,累计招收自考助学班学生10000多人,6000多人获得本、专科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为国家培养了一批应用型、复合型专门人才。同时,助学班毕清昕、张园林两位同学分别荣获第三届和第四届“全国优秀自考生”称号。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学院开设理、工、管、文、艺术等学科门类的20多个本、专科专业的专升本、高升专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通过参加成人高考,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录取而取得入学资格。经过在校(籍)学习,成绩合格者,可获得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还可以授予学士学位。2006年,学院被评为“海南省职成教先进单位”。
教育培训
学院培训中心是首批全国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基地、中华全国总工会职工教育示范点。学院恪守“精品教学,学有所获”的培训目标,依托海口经济学院优质的教育教学资源,充分整合各高校优秀的师资力量,长期开展高质量、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专注于干部培训、管理培训、师资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能够充分满足不同层次教育培训需求,形成了“吃住学一条龙”的教育培训服务体系,是一个理想的教育培训基地。
职业技能鉴定
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即海南省第五十八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是经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批准设立的具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资格的机构。职业资格证书是反映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现开设电子商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茶艺师、游泳救生员、建筑类十大员等众多考证工种。先后多次荣获“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优秀所”和“海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先进单位”等多个荣誉称号。
学院始终秉承“终身教育”的理念,实行“学历+技能”的培养模式,全面构建终身学习体系。努力探索与区域经济建设目标相适应的继续教育办学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形成多种办学形式、多种培养层次、多种专业设置的办学体制,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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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海南省自学考试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学院开办本科第二学历教育、“专接本”和“中接专”自考助学班,开设工程管理、财务管理、国际贸易、新闻学、国际旅游管理、交通运输、物流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8个本科专业和视觉传达设计、房屋建筑工程等6个专科专业。几年来,累计招收自考助学班学生10000多人,6000多人获得本、专科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为国家培养了一批应用型、复合型专门人才。同时,助学班毕清昕、张园林两位同学分别荣获第三届和第四届“全国优秀自考生”称号。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学院开设理、工、管、文、艺术等学科门类的20多个本、专科专业的专升本、高升专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通过参加成人高考,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录取而取得入学资格。经过在校(籍)学习,成绩合格者,可获得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还可以授予学士学位。2006年,学院被评为“海南省职成教先进单位”。
教育培训
学院培训中心是首批全国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基地、中华全国总工会职工教育示范点。学院恪守“精品教学,学有所获”的培训目标,依托海口经济学院优质的教育教学资源,充分整合各高校优秀的师资力量,长期开展高质量、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专注于干部培训、管理培训、师资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能够充分满足不同层次教育培训需求,形成了“吃住学一条龙”的教育培训服务体系,是一个理想的教育培训基地。
职业技能鉴定
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即海南省第五十八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是经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批准设立的具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资格的机构。职业资格证书是反映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现开设电子商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茶艺师、游泳救生员、建筑类十大员等众多考证工种。先后多次荣获“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优秀所”和“海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先进单位”等多个荣誉称号。
学院始终秉承“终身教育”的理念,实行“学历+技能”的培养模式,全面构建终身学习体系。努力探索与区域经济建设目标相适应的继续教育办学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形成多种办学形式、多种培养层次、多种专业设置的办学体制,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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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经济学院
关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参加自学考试助学班修读第二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复合型人才,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服务功能,满足广大本科生修读第二学历的强烈愿望,经研究,决定在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中开展自学考试助学班本科第二学历教育(以下简称“第二学历”)工作。为使该项工作健康、顺利进行,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学历”所设专业,必须是学校已获准开考的自考助学本科专业,同时又是能够充分体现学校的学科优势和社会急需的专业。
第三条 参加“第二学历”专业学习的对象应为本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学校鼓励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选读一个“第二学历”专业,以扩充知识、提高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负责“第二学历”的管理工作和具体实施。
第二章 报名、注册和收费
第五条 “第二学历” 专业的宣传、招生、报名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学院组织集中办理报名、登记、资格审核、注册、收费等工作。
“第二学历” 专业的开班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30人。
第六条 “第二学历”按规定收取两年学费,学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列入继续教育学院账户。
第七条 报名条件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报名:
一、专业二年级的学生(一年级可组织预报名);
二、专业已开设的必修课成绩全部合格。
对于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在正式注册前,继续教育学院应向学生及家长明确“第二学历”专业的学习性质。
第八条 “第二学历”专业每年招生一次。每年1月组织学生报名,寒假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报名工作。
第九条 资格审核
“第二学历”专业的报名工作由各专业二级学院协助继续教育学院集中办理。报名结束后,继续教育学院协助省考试局对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核。入学资格审核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
第十条 “第二学历”专业的收费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学籍和学生管理
第十一条 “第二学历”专业学生一经注册,即取得自学考试学籍,在籍学生在每年的4月前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缴费、注册手续者,必须提交缓缴学费申请。未经批准逾期2周不办理缴费、注册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继续教育学院、专业二级学院督促学生做好缴费、注册工作。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应为每个取得学籍的“第二学历”专业学生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其在籍期间的表现和学业成绩,并将在籍学生相关数据报省考试局、市自考办备案。
第十三条 专业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协同继续教育学院具体负责“第二学历”专业学生的日常管理,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对“第二学历”专业学生设立奖学金,具体按《海口经济学院自学考试助学班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海经院[2008]81号)实施。
第十五条 “第二学历”专业学生在籍期间违反自学考试纪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按自学考试和学校规定的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章 教学安排和成绩考核
第十六条 “第二学历”专业实行学年制,学习期限为2年,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第二学历”专业的专业设置按海南省考试局公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计划执行。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要严格依据省考试局批准的专业考试计划组织教学,科学合理地编制相应的专业考试计划,确保各门课程的教学时数。考试课程中所涉及的教材和考试大纲,以省考试局公布的为准。
第十九条 “第二学历”专业采取业余学习形式,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继续教育学院应协调好普通本科教学与“第二学历”专业教学之间的关系,必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基础上,认真完成“第二学历”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第二学历”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已修读过的课程,凡与“第二学历”专业课程名称相同、教学要求相同、学分一致的,均可申请免考。申请免考的程序和办理时间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安排。
第二十一条 “第二学历”专业的学生不需要进行跨专业加考课程考试。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要加强对“第二学历”专业的师资管理,选聘责任心强、有丰富教学经验的老师承担“第二学历”专业的教学任务。受聘教师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年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教学水平和身体状况胜任相关教学工作。
第五章 毕业(结业)证书发放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三条 “第二学历”专业的学生修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且成绩合格,经毕业资格审核,颁发由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海口经济学院联合署印、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若考生在校期间未能修完“第二学历”专业课程,离校后可以回学校继续参加课程考试。对于不连续招生的专业,学生如希望继续学习,可转入自学考试相近专业继续学习和考试,原有考试合格的成绩,将按自学考试有关规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未修完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不能达到毕业条件的,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海口经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对“第二学历”专业学生按自考专业发放就业派遣证。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组织与实施中的其他事项,按省考试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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