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19年4月自考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2019-07-21 23:54:31   来源:自考网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自学考试期间考点认定的违规考生考场号、座位号、考生号、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下列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人所参加考试的考点所在的盟市招生考试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也可向我中心直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届时,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考点名称课程名称考生号考试时间考场号座位号违规事实违规事实对应条款处理依据拟处理意见
呼和浩特市商贸旅游职业学校
国际法
030105208962
2019年04月13日0900
002
029
携带《国际法》书籍放在试卷下方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呼和浩特市商贸旅游职业学校
公共政策
292108216439
2019年04月13日0900
007
015
携带物品《公共政策学的学科要素》放于腿间凳子上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呼和浩特市商贸旅游职业学校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220111100461
2019年04月13日0900
013
017
携带并抄袭自己带来的与本场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呼和浩特市商贸旅游职业学校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90106203342
2019年04月13日1430
005
020
考生携带当次考试科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过关宝典,并在考试中抄袭。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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