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复习资料:建设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

发布时间:2024-10-23 08:31:16   来源:自考网
参加自考考试的考生,大多数都是在职人员,由于离开校园太久,就很担心自己不能够顺利通过自考考试,为此,我专门在下方的文章中为大家整理汇总了自考复习资料:建设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希望能够对考生们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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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考复习资料:建设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
建设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建设协作关系
即从事建设活动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往来、协作关系,如订立工程建设合同等;
在各项建设活动中,各种经济主体为了自身的生产和生活需要,或为了实现--定的经济利益或目的,必然寻求协作伙伴,随即发生相互间的建设协作经济关系,如投资主体(建设单位)同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等发生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是一种平等、自愿、公平的横向协作关系。所谓经济协作关系是指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相互之间在经济往来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由于法人、其他组织及公民在协作与竞争中地位平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也称之为横向经济关系。这种协作关系一般应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合同是以确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与一般合同不同的是,建设活动的合同关系大多具有较强的计划性。这是由建设活动和建设关系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2.建设管理关系
即国家机关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业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活动;
建设活动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活动,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国家对此类活动必然要实行严格的管理,包括对建设工程的立项、计划、资金筹集、设计、施工、验收等均进行严格监督管理。由于它体现了国家对建设活动的领导、组织和调控的职能,进而形成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如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具有行政隶属的性质。它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方面是规划、指导、协调与服务;另-方面是检查、监督、控制与调节。这其中不但要明确各种建设行政管理部1门相互间及内部各方面的责权利关系,而且还要科学地建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同各类建设活动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之间规范的管理关系。这些都必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由有关的建设法律制度来承担。
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是指因从事建设活动而产生的国家、单位法人、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主要包括: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有关自然人和法人的损害、侵权、赔偿关系;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的人身和经济权利保护关系;房地产交易中买卖、租赁、产权关系;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导致的拆迁安置关系等等。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既涉及国家社会利益,又关系着个人的权益和自由,因此必须按照民法和建设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应当指出的是,建设法律制度的三种具体调整对象,既彼此互相关联,又各具自身属性。它们都是因从事建设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都必须以建设法律制度来加以规范和调整。不能或不应当撇开建设法律制度来处理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这是其共同点或相关联之处。同时这三种调整对象又不尽相同:它们各自的形成条件不同;处理关系的原则或调整手段不同;适用的范围不同;适用规范的法律后果也不完全相同。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又是三种并行不悖的社会关系,既不能混同,也不能相互取代。在承认建设法规统一调整的前提下,应当侧重适用它们各自所属的调整规范。
二、自考考试注意事项
①考前踩点:对于第1次参加自考,或第1次到新考点考试的考生,如果心里对考点路线没太大把握,好提前踩点,熟悉乘车路线,看好自己所考课程所在的楼层,这样考试当天就可节省很多时间。
②带齐证件:准考证、身份证一定要带齐。考试通知单好也带上,以备自己考前随时查看考点、考场、座次。
③备好工具:2B铅笔、橡皮是考生考试中必备物品。
④把握时间:考前20分钟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进入考场,开考60分钟后经获准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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