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自考网上转考流程、转入转出办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20 11:52:35   来源:自考网
为进一步提高甘肃省转考工作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维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部中心《省际转考工作办法(试行)》(教试中心函[2015]71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省际转考工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5]156号)精神,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籍离开甘肃省继续参加,须办理省际转考手续。电子转考是运用信息,以交换电子档案方式实施省际转考的过程。
档案是办理转考的主要依据。档案以电子方式保存为电子档案(以下简称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信息、信息(含笔迹信息)、奖惩记录、转考、、环节考核、论文成绩、信息等。
甘肃省院(以下简称省院)组织实施电子转考工作,负责建立和维护本省转考,市(州)办负责受理具体转考业务。
省际转考先办理转出手续,再办理转入手续。省院通过转考递送和接收转考电子档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本人提出转出申请,由所在市(州)办通过省信息受理。
二、省院按照甘肃省的及成绩,遵循部中心转考标准,生成转出电子档案上传至转考。
三、转入地省级考办从转考接收由甘肃省转出的电子档案。
四、由甘肃省转出的电子档案经转入地省级考办审核无误后,转考按到转入地省级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转入手续。
五、到外省办理完成转入手续后,转入地省级考办将转入办理结果上传至转考,省院据此对转出电子档案的在籍状态进行变更,完成转考(转 出)。
六、未在时限内办理转出确认手续的电子档案视为转考不成功,转入地省级考办将转入反馈意见上传至转考,由省院恢复转考。
七、外省转入的电子档案信息以省院通过转考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
八、外省转入的电子档案经省院审核,转考到省院进行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给转出省发送回执。同时将转入电子档案信息数据结果导入甘肃省信息,完成转考(转入)。
九、未在内办理转入确认手续的视为转考不成功,甘肃省将转入反馈意见上传至转考,由转出省恢复转考。如再次办理转考手续,须重新履行转考程序。
一、在籍离开甘肃省继续参加的,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甘肃省和转入地,在内到所在市(州)办对本人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并在市(州)办出具的《甘肃省转出登记表》上签字。
二、应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成绩,并取得转入地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三、在因违反有关被或者延迟期间,档案不得转出。
四、已经取得某全部成绩的,只能在甘肃省办理手续,档案不得转出。
五、取得的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考核的,其对应的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六、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工作流程
七、在内到所在市(州)办,对本人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确认。
八、市(州)办对电子档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通过信息提交省院,同时打印《甘肃省转出登记表》(一式三份)。工作人员务必准确填写登记表中转入号、转入代码、转入层次、转入类型代码和转入方向等信息。登记表由市(州)办签署转出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省院,、市(州)办、省院各留存一份。
九、市(州)办必须按报送登记表,逾期将导致无法完成转档程序。
十、省院导出市(州)办提交的转出结果数据,导入转考进行数据预审;预审通过后,将转出结果数据打包上传至转考进行终审,并提交拟转入的省级考办。
十一、转考须及时与转入地省级(或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联系,按在内办理转入确认手续。
十二、转出到转入省办理完成转入手续后,省院根据转入地省级考办上传至转考的转入办理结果,对转出的电子档案在籍状态进行变更,完成转考。在转入手续未办理完结之前,甘肃省保持的在籍状态。
一、转入甘肃省的电子档案必须符合第六条第二款至第六款的;转入电子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级考办通过转考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
二、转入应按甘肃省公布的参加,不符合的代码和代码的一律不予接收;不符合甘肃省的一律不予接收。转入原与现替换关系,按甘肃省有关执行。
三、转入的电子档案信息标准必须符合部中心《关于开展电子转考工作的通知》的,不符合的一律不予接收;2015年10月之后参加且电子档案中没有笔迹图片文件的一律不予接收。
四、转入应在甘肃省取得不少于5门、不少于4门的成绩,方可在甘肃省申请办理手续。
五、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及甘肃省,到省院对转入的电子档案信息及办理结果进行现场确认。
工作流程
六、外省转入须在内到省院办理转入手续,其电子档案信息通过审核后,在《甘肃省转入登记表》(一式二份)上签字。省院签署转入意见并加盖公章,、省院各留存一份。
七、省院将转入办理结果上传至转考,核准后给转出省发送回执。同时将接收的电子档案信息数据结果导入信息,完成档案转入。
一、转出
序号
事 项
经办单位
(人)
上半年
下半年
1
申请办理档案转出
审核及现场确认
市(州)办
1月1日2月20日
7月1日8月20日
(工作日)
序号
事 项
经办单位
(人)
上半年
下半年
2
数据报送
市(州)办、
省院
2月21日2月28日
8月21日8月31日
3
数据预审
省院
3月1日3月5日
9月1日9月5日
4
上传转考并提交相关省级考办
省院
3月6日3月10日
9月6日9月10日
5
回执处理
省院
3月11日3月31日
9月11日9月30日
6
转出结果数据与省信息同步
省院
4月1日4月5日
10月8日10月12日
二、转入
序号
事 项
经办单位
(人)
上半年
下半年
1
从转考接收转入数据
省院
3月1日3月10日
9月1日9月10日
2
转考到省院现场确认
省院
3月11日3月25日
9月11日9月25日
(工作日)
3
审核接收转入结果数据并上传转考,同时给转出省发送回执
省院
3月26日3月30日
9月26日9月30日
4
转入结果数据与省信息同步
省院
4月1日4月5日
10月8日10月12日
省院、市(州)办要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对转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规范工作流程,利用和手段,对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强化计算机及网络防护,对电子档案收发、处理情况须进行记录和监控,确保电子转考信息的真实、安全、合法、有效。
在电子转考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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