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培训等学分或可转换,广东探索高等教育学分认定转换体系
发布时间:2024-07-09 10:20:08   来源:自考网南都讯 记者贺蓓 日前,广东省厅公布《关于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试行意见》具体明确了同等及以上、低一级、、在线、职业资格、非职业资格、培训、业绩类成果等八大类别的认定和转换办法。
《试行意见》明确,省厅鼓励不同联合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衔接标准,开展合作培养,进行认定和转换。开展普通、高职与以为基础的认定试点,探索普通、职业和相互融通的途径与机制。
2019年12月24日,在华工城校区图书馆举办海上丝绸之路历史文化展。南都记者 陈辉 摄
目标:初步建立认定和转换体系
记者了解到,为推进认定和转换工作,建立和完善广东省银行制度,实现认定、积累和转换,促进各级各类的沟通和衔接,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广东省厅制定《关于认定 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试行意见》以探索建立多种形式成果认定机制,畅通的不同类型、与非、校内与校外之间转换通道,促进优质资源开放共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成果认定和转换制度,促进各级各类的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推动建设全民、终身的型为指导思想。
《试行意见》的目标,是初步建立认定和转换体系,促使各级各类的沟通和衔接方式更加灵活、渠道更加畅通,成为全民、终身的型的有力支撑。
办法:
认定和转换的全部不得超过相关总的50%
《试行意见》适用于广东省普通、高职与的各类在籍学生。适用广东省各经部正式备案或批准的、。适用于境内外本之间、及非成果认定和转换。
《试行意见》,原则上,认定和转换的全部不得超过相关总的50%。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职业资格、培训、竞赛奖励等成果不得重复转换,以最高级所认定的进行转换。
《试行意见》具体了:同等及以上、低一级、、在线、职业资格、非职业资格、培训、业绩类成果等八大类别的认定和转换办法。
记者留意到,这八大类可根据一定原则和一定比例,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对应的。
省厅:
鼓励不同联合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认定和转换
《试行意见》明确,省厅支持同区域、同层次,按照自愿原则,采用协议、联盟等方式,通过互选互认、开设课、学生交流、联合培养等形式,简化认定程序,扩大认定范围,增加学生外校机会。
同时,省厅鼓励不同联合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衔接标准,开展合作培养,进行认定和转换。开展普通、高职与以为基础的认定试点,探索普通、职业和相互融通的途径与机制。
据悉,认定和转换其他类型成果和的实施办法,另文制定公布。该意见自2019年10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解释权在广东省厅。
附:八大类别的认定和转换办法:
(一)同等及以上的认定和转换
1.同等及以上的认定和转换为的,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总的50%。
2.已具有系列及以上者,或已参加系列及以上层次的者,进入,其所学与现有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目标相近,教学内容相关度在80%以上,可认定和转换为对应的。
3.已具有系列及以上者,或已参加系列及以上层次的者,进入,其所学与现有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目标相近,教学内容相关度在80%以上,可认定和转换为对应的。
(二)低一级的认定和转换
1.低一级的认定和转换仅适用于技能类。
2.低一级的认定和转换为的,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总的25%。通过统一的学生和除外。
3.已具有系列中职(含技工)及同等者,进入,其所学与现有该类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目标相同,教学内容相关度达到100%,可认定和转换为的。
4.已具有系列及同等者,进入,原所学与现有该类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内容相关度达到100%,可认定和转换为对应的。
(三)的认定和转换
通过的,以为基础,名称相同或相近,大纲和教学内容相关度80%以上,不分层次,可认定和转换为相近或相同的对应,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总的50%。
(四)在线的认定和转换
1.在线是指在国内外主流开放获得的。
2.在线的认定和转换为的,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总的25%。
3.各以在线的教学目标、教学课时、教学内容和考核等内容为依据认定和转换对应的。
(五)职业资格的认定和转换
1.职业资格是指按照职业标准,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从业资格进行评价和认定的。
2.职业资格的认定和转换为的,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总的25%。
3.根据职业资格级别和内容相关程度,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对应的。
(六)非职业资格的认定和转换
1.非职业资格指技能等级、专项能力、政府认定的行业等。
2. 非职业资格的认定和转换为的,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总的25%。
3.根据非职业资格的级别和内容相关度,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对应的。
(七)培训的认定和转换
1.培训是指由行政部门认定的有关职业技能、和岗位培训等方面。
2.培训的认定和转换为的,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总的25%。
3.根据培训的级别和内容相关程度,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相关对应的。
4.培训认定和转换为,有效期为者获得培训之日起的 3 年内。
(八)业绩类成果的认定和转换
1.业绩类成果主要指个人取得学术、职业或其他方面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创新创业、科学研究、服务、文化传承、竞赛奖励等。
2.业绩类成果的认定和转换为的,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总的25%。
3.省级以上技能、竞赛等竞赛奖励奖项,根据竞赛内容、级别和名次,经评审后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对应的。
4.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传承人、技能大师和工匠大师,其所学与其专长相匹配,相应应其成果并分配相应。
5.职业经历、实习、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科学研究、服务、文化传承、专利版权等体现资历、资格和能力的成果,通过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经认定后可转换为相应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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