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17年8月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精神,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增博士硕士授予单位(点)省级立项建设的通知事项,在全省高校范围内组织了申报,经过专家评审、公示无异议,并报请省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专题会批准等环节,确定了我省立项建设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立项建设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为做好立项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有序建设
立项建设期不少于3年,各有关高校应结合实际,以2020年和2023年为时间节点,制定本校2017—2023年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点立项建设规划,分层分批、有序开展建设。要把落实我省《统筹推进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与立项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完善学科建设发展规划,与推进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省级科研创新平台等建设紧密融合,聚焦凝势,形成建设合力,为建设美好新海南提供高水平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明晰目标,加快建设
立项建设工作要以达到并超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订的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为目标。此次立项建设专家评审意见随后将反馈到有关高校,各高校应在此基础上,认真研究,明确各立项建设学位点的任务书、时间表,健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等制度,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加大投入力度,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和配套支持。要全面推进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优秀文化传承创新、对外开放与合作等方面的工作,务求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取得立项建设预期成效。
三、服务需求、特色发展
立项建设单位(学位点)要围绕国家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需要,紧密结合我省12个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按照“特色化、区域化、高水平”的要求,明确办学定位和学位点发展目标,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在打造一流队伍,培养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方面实现突破。要认真研究国情、省情和我省高等教育实际,凝练学科方向,实现错位发展,避免重复建设,低效发展。
四、强化督查,开展评估
省学位委员会将对立项建设单位和学位点整体条件及学科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有关高校在建设期内应加强自查自评,完成建设任务后,可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在以后的授权审核工作中,我省立项建设单位整体条件和立项建设学位点基本条件经评估合格后,方可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位点)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