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甘肃省成人自考违规考生名单及拟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2020-08-12 08:16:04   来源:自考网2020年8月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考生名单及拟处理决定。考生对该认定如有不服,参照《关于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各阶段时间安排的通知》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或所属高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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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证号 | 课程名称 | 违规行为类型及代码 | 处理决定 |
010109100303 | 警察伦理学 | 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参加考试 | 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010220100713 |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 64-携带手机 | 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020120100117 | 行政管理学 | 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参加考试 | 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210220100161 |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 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参加考试 | 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210317200004 |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 5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210319100008 | 行政管理学 | 77—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 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并延迟毕业时间一年,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
220112200420 | 国际私法 | 5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220113100159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 62—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222519200014 | 知识产权法 | 62—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242718100013 |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 | 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参加考试 | 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300111100737 |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 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参加考试 | 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416020100048 | 创业学 | 5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440119102098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 5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440120104024 | 兽医细菌学 | 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参加考试 | 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508519200017 | 知识产权法 | 62-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 | 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508520100380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 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参加考试 | 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附件:
关于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各阶段时间安排的通知
甘教考院函[2017]35号
各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招办、考办、中心),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甘肃省教育考试院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试行)》(甘教考院[2017]69号)文件精神,结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点,现就我省自学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各阶段时间安排如下,自2017年下半年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时正式实施。
一、审核阶段(考后5日)
考后,各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填写、整理《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考生记录表》(附件1)(一式二份),并与相应考生的违规事实材料核查无误后,提出拟处理意见,加盖公章,按照社会长线与应用型专业进行分类汇总,填写《违规考生情况登记表》。送卷时将《违规考生记录表》(社会长线一份、应用型专业两份)、《违规考生情况登记表》(二份)及所有违规考生的事实材料报送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会同监察室负责违规考生拟处理意见的审核和认定,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相关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及高校继续教育学院。
社会长线《违规考生记录表》一份留存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应用型专业《违规考生记录表》一份转交相关高校继续教育学院留存。
二、告知阶段(考后6-8日)
相关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及高校继续教育学院接到审核结果反馈信息后,3日内将《甘肃省自学考试违规处理告知书》(附件2)以书面、电话或邮件等方式送达违规考生,存根联留存备查。
三、申辩阶段(考后9-13日)
考生在收到《违规处理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对该认定如有不服,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或所属高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四、下发决定阶段(考后14-15日)
申辩阶段无异议,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将考生违规事实材料、《违规考生记录表》及拟处理意见提交监察室,上会研究通过后,对违规处理结果正式行文,建立考生诚信档案,并进行成绩处理。成绩公布后,相关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及高校继续教育学院将《甘肃省自学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附件3)以书面、电话或邮件等方式送达违规考生,存根联留存备查;同时填写《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告知结果登记表》(附件4),将告知结果上报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
五、申诉阶段(考后16-30日)
违规考生若对其处理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甘肃省教育考试院提出复核申述。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甘肃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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