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山东青岛成人自学考试友情提示

发布时间:2019-10-15 23:18:26   来源:自考网
2019年10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于10月19日-20日进行,我市20个考点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点,考场监控与省考试院和教育部考试中心即时接通,同步全程监控。请考生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按时到场,认真答题,诚信应考,取得好成绩。
一、考试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考试[2009]1号)规定:“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课程考试结束前30分钟”,请考生掌握好时间。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坐错位置判零分”,“携带手机判作弊”,请考生对号入座,不要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进入考场。“考生要认真填写笔迹确认部分,否则成绩无效”。自考毕业证办理时,需由公安机关对考生的试卷答题笔迹进行核对,发现笔迹不一致者,将按“替考”处理。
二、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本次考试全市共设20个考点(详见附件:青岛市2019年10月高教自考考点一览表)。
三、答题要求:
1.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2B铅笔和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橡皮。
2.考生在领取到试题和答题卡后,应认真检查试题和答题卡的完整性,若发现破损、印刷歪斜、字迹模糊、折皱等问题请及时向监考员报告。
3.考试前,考生应使用黑色墨水签字笔在试题和答题卡的规定位置填写姓名、课程名称、课程代码、准考证号、座号,并用2B铅笔将课程代码、准考证号、座号下面的信息点涂黑。
4.考生须在“考生笔迹确认部分”按规定抄写、填写相应内容。对提醒后仍拒不填写的考生应记录在考场记录中,考试结束后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九款: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按当科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5.考生必须按要求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题和草稿纸上的无效。
6.试题的作答分为选择题和非选择题两部分。
7.选择题作答时,须用2B铅笔将答题卡上对应试题题号后的答案选项涂黑,填涂应准确、规范;修改答案时要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重新填涂,注意不要擦破答题卡。
8.非选择题作答时必须使用0.5毫米的黑色墨水签字笔,严格按照试题要求,在答题卡上按题号顺序依次在非选择题答题区作答。作答时,须在“题号”栏内写明大题号,小题号书写在答题区域,超出答题区域或未书写题号的答案无效。字迹要工整、清楚,字距适当。
9.遇到暂时不会或者没有把握的题目时,可先预留出大致的答题空间,再继续下一题目的作答。
对答案进行修改时,可将删除部分用笔划去,然后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修改部分不能超出答题区域。禁止使用涂改液和胶带纸修改答题内容。
10.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无误后再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描清楚。
11.每个考生每科只限一张答题卡,不得增加答题或者粘贴其它答题纸。考生应合理安排答题空间,按题号顺序答题,答题内容写在其它位置无效。
12.考生应保持答题卡的卷面清洁,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不得将答题卡折叠、损毁。
13.自考部分科目使用专用答题卡,请考生注意使用专用答题卡答题。
2019年10月自考专用答题卡科目
00067财务管理学
00536古代汉语
00597英语写作基础
00161财务报表分析(一)
02387工程测量
02400建筑施工(一)
四、持证入场:请考生提前准备好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身份证丢失的考生,可持临时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开具的户籍证明(带照片)参加考试。
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考生进入考点和考场需进行两次安检。除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等文具用品外,手机以及各种通讯工具、书籍、纸张、电子手表、存储设备、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均不准带入考点封闭区和考场。请考生按要求提前做好准备,防止个人物品丢失。
五、诚信应考: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生进入考场不得将书籍、纸张、通讯工具等带入考场。允许使用计算器的科目可携带无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严禁将试题、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场外。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进行处理并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考试作弊、买卖作弊器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考试等行为纳入刑法范畴。201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国家教育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惩考试作弊行为。考试期间,严禁将试题、答卷等拍照传出考场,如果违反,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和当事人严肃处理。
市招考院咨询、投诉电话:0532-85786229。
预祝广大考生考试顺利!
附件:
1.青岛市2019年10月高教自考考点一览表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青岛市招生考试院
2019年10月8日
附件1:青岛市2019年10月高教自考考点一览表
序号考点所在区市地址考试时间
1青岛31中李沧区李沧区永清路46号19日-20日(2天)
2青岛33中李沧区李沧区永平路107号甲19日-20日(2天)
3青岛62中李沧区李沧区万年泉路51号19日-20日(2天)
4沧口学校李沧区李沧区临汾路101号19日-20日(2天)
5青岛61中李沧区李沧区东山三路3号19日-20日(2天)
6青岛艺校(李村)李沧区李沧区九水路176号19日-20日(2天)
7青岛21中学市北区市北区淮阳路23号19日上午、20日全天
8青岛23中学市北区市北区重庆南路76号19日上午
9青岛53中学市北区市北区南京路318号19日上午
10青岛44中市北区市北区瑞昌路108号19日-20日(2天)
11青岛二实验初中市北区市北区银川东路1号19日-20日(2天)
12青岛7中市南区市南区德县路27号19日-20日(2天)
13青岛26中市南区市南区京山路18号19日-20日(2天)
14青岛59中市南区市南区延安三路216号19日-20日(2天)
15青岛5中市南区市南区上杭路5号19日-20日(2天)
16青岛57中市南区市南区江西路152号19日-20日(2天)
17青岛实验初中市南区市南区太平路2号19日-20日(2天)
18即墨一职专即墨区即墨区潮海街道文化路68号19日-20日(2天)
19即墨萃英中学即墨区即墨区长江二路359号19日-20日(2天)
20青岛黄海学院西海岸新区西海岸新区灵海路1145号19日-20日(2天)
附件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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