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考00079保险学原理押题复习资料
发布时间:2021-05-31 10:25:32   来源:自考网【导读】自我提升在工作中是有很大的帮助的,以下是广东省自考网为您带来的押题资料汇总,如需获取文件版可,点击顶部资讯了解更多或加入考生交流群获取。
《保险学原理》
考试-知识点押题资料
知识点一: 风险与保险
风险概述
一、风险内涵
大风险:指损失的不确定性。学术界的其它表述:损失的可能即为风险;风险是指特定时间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风险为可测定的和不确定的等等。
大损失的不确定性:指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的变动程度而言,变动程度越大,风险越大;反之,风险越小。
风险具有发生的客观性和损失的不确定性。
风险作用的主体是人类社会。
二、风险因素:
大风险因素: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
风险因素的三种类型:
(1)物质风险因素:又称实质风险因素,某一标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或增加损失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客观原因和条件
(2)道德风险因素:指由于个人的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保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或人身伤亡的原因或条件(无形+品德)
(3)心理风险因素:指由于人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侥幸或存在依赖心理,致使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加或损失程度扩大因素(无形+心理状态)
三、风险事故
火风险事故:指使风险的可能成为现实,以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
就某一事件来说:它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那么它就是风险事故;
在其他条件来说:它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那么它便是风险因素
下冰雹使得路滑而发生车祸,造成人员伤亡,这时冰雹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
四、损失
大损失: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损失在保险行业分为: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承保风险造成的财产本身的损失
间接损失:由于直接损失而引起的损失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三者之间关系:
风险因素引起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损失
五、风险特点:
1)风险存在的客观性
2)风险存在的普遍性
3)个别风险发生的偶然性
4)大量风险发生的必然性
5)风险的可变性
六、风险单位
危险单位:在财产保险中,危险单位是指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它是保险公司确定其能够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
七、风险的分类(单选)
1)按风险的损害对象分类
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
2)按风险损失发生的原因分类
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
3)按风险的性质
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4)按风险涉及的范围
特定风险、基本风险
风险管理的定义:
是指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并妥善处理风险所致的损失,从而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或行为。
大风险管理最早起源于美国,风险管理产生于 20 世纪 30 年代,在 50 年代末得到推广风险管理程序
1)风险识别:指对单位面临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对风险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识别方法:财务报表法、风险列举法、生产流程图法、现场检查法
2)风险估测
风险估测:指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利用概率统计理论,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频率
3)风险管理措施
风险管理者通过对各种风险和潜在损失的全面、科学的识别,并对损失发生的频率和损失严重程度加以估计和预测后,管理人寻求有效途径和方法来解决风险损失风险管理措施方法:
1 ) 避免风险:指企业考虑到风险损失的存在或有可能发生,主动放弃和拒绝实施某向可能引起风险损失的方案
2 ) 损失控制:指风险管理者实施对风险的预防和抑制,以期减少风险发生的次数,减轻其强度
3 ) 风险中和:指风险管理人采取措施将企业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进行平分
4 ) 风险自留又称自但风险:企业或单位自行承担财务损失后果的方式
5 ) 风险转移:指一些单位或个人为了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地将损失或
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移给另外一些单位或个人。
风险转移:直接风险转移、间接风险转移(保险转移风险、非保险转移风险
4)风险管理决策
对风险处理作出最终的决策,实现最小的经济成本获得最高、最全面保障安全的风险管理总目标。
风险管理的意义
(―)宏观方面
1)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
2)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
3)有助于保障人民生活安定
(二)微观方面(风险管理对单个企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有助于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
2)可以减少决策的风险性
3)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4)可以促使员工努力工作,提高效率
保险概述
―、保险的定义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2 条规定)
二、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叫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的构成条件:
1)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2)风险必须是使大量标的都有可能遭受损失;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4)风险可能导致较大损失。
三、保险的特性
1.互助性、2.经济性、3.法律性、4.科学性
四、保险的分类
1)按投保意愿分类(自愿保险、法定保险
2)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3)按经营政策分类(社会保险、普通保险
4)按保障的主体分类(团体保险、个人保险
5)按风险转移方式分类(共同保险、重复保险、原保险、再保险、转分保)
五、报险的职能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1)分散风险
2)损失补
3)经济给付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1)防灾防损职能
2)融资职能
六、报险的作用
一)保险的宏观作用
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2)有助于财政、信贷收支计划的顺利实现;
3)平衡或增加外汇收入;
4)有利于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5)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二)保险的微观作用
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一、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一)海上保险
1. 海上保险的萌芽:
罗地安海商法》:凡因减轻船舶载重而抛弃入海的货物,为全体利益损失者,应由全体分摊偿还。——危险分摊成为海上保险的借鉴和萌芽——后人称其为共同海损
2. 海上保险的雏形:
公元前 800 年左右,古希腊率先兴起一种船舶抵押贷款和货物抵押贷款制度
14 世纪以后,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1张具有现代意义的保单。
1871年,英国议会正式通过一项法案,使他成为一个举世闻名的社团组织一一劳合社
一、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的条件
1、采取措施时确实存在危及船、货等共同安全
2、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特殊性质造成的(非常性的)
3、牺牲或费用必须是有意做出的
4、牺牲或费用是合理的
5、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所造成的直接后果
6、牺牲或费用支出必须保全处在共同危险的财产,或者是一部分船获救
(二)火灾保险
1.火灾保险起源于冰岛
1676 年,第1家公营保险公司一一(德国)汉堡火灾保险局由 46 个协会合并宣告成立,开创了公营保险事业的先河。
(三)人身保险
17 世纪末,英国天文学家埃德蒙・哈雷,编制了第1张生命表
18世纪,陶德森依照年龄差等计算保护费,并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标志着现代人身保险业的广泛开展。
三、我国保险业的形成与发展
1805 年,由经营中国贸易的英国商人率先在广州开设了保险公司。
1875 年,我国第1家华商保险公司是上海义和公司保险行业以及稍后的保险招商局
1876 年,我国第1家民族资本的保险公司一一仁和保险公司
1878 年,设立济和保险公司
1926 年,多家银行筹资开班了安平保险公司
1931 年,中国银行设立中国保险公司
1933 年,华商保险股份公司专营再保险业务
1935年,国民党成立的中央信托局保险部
1805 年,由经营中国贸易的英国商人率先在广州开设了保险公司。
1875 年,我国第1家华商保险公司是上海义和公司保险行业以及稍后的保险招商局
1876 年,我国第1家民族资本的保险公司一一仁和保险公司
1878 年,设立济和保险公司
1926 年,多家银行筹资开班了安平保险公司
1931 年,中国银行设立中国保险公司
1933 年,华商保险股份公司专营再保险业务
1935 年,国民党成立的中央信托局保险部
197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恢复办理国内业务
选择题:
1.风险因素的三种类型:
1)物质风险因素、
2)道德风险因素、
3)心理风险因素
2.风险的特点:
1)风险存在的客观性、
2)风险存在的普遍性、
3)个别风险发生的偶然性、
4)大量风险发生的必然性、
5)风险的可变性
3.风险的分类:
1 ) 按风险的损害对象分类(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
2 ) 按风险损失发生的原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
险、技术风险)
3 ) 按风险的性质(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4 ) 按风险涉及的范围(特定风险、基本风险)
4.无过失责任风险也叫绝对责任风险。
5.风险管理程序:
1)风险识别、
2)风险估测、
3)风险管理措施、
4)风险管理决策
6.风险识别的方法:
1)财务报表分析法、
2)风险列举法、
3)生产流程图法、
4)现场检查法
7.风险管理措施的方式:
1)避免风险、
2)损失控制、
3)风险中和、
4)风险自留、
5)风险转移
8.风险管理对单个企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有助于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
2)可以减少决策的风险性;
3)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4)可以促使员工努力工作,提高效率。
9.可保风险的构成条件:
1)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2)风险必须是使大量标的都有可能遭受损失;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4)风险可能导致较大损失。
10.保险的特性:互助性;经济性;法律性;科学性。
11.保险的分类
6 ) 按投保意愿分类(自愿保险、法定保险)
7 ) 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8 ) 按经营政策分类(社会保险、普通保险)
9 ) 按保障的主体分类(团体保险、个人保险)
10 ) 按风险转移方式分类(共同保险、重复保险、原保险、再保险、转分保)
12.保险的派生职能:防灾防损;融资职能。
13.保险险种产生和发展的顺序:海上保险;火灾保险;人身保险
14.公元前800年左右,古希腊率先兴起一种船舶抵押贷款和货物抵押贷款制度(海上保险的雏形)
15.14世纪以后,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1张具有现代意义的保单。
16.1871年,英国议会正式通过一项法案,使他成为一个举世闻名的社团组织——劳合社
17.火灾保险起源于冰岛
18.1676年,第1家公营保险公司——(德国)汉堡火灾保险局由46个协会合并宣告成立,开创了公营保险事业的先河。
19.17世纪末,编制了第1张生命表
20.1805年,由经营中国贸易的英国商人率先在广州开设了保险公司。
21.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之间密切相关,共同构成风险的统一体。它们之间存在 着一种因果关系,可简单表述为:风险因素引起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损失。
二、名词解释
1. 风险: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学术界的其它表述:损失的可能即为风险;风险是指特 定时间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风险为可测定的和不确定的等等。
2 信用风险: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使对方造 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3.可保风险: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叫可保风险
4 危险单位:在财产保险中,危险单位是指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它是保险公司确定其能够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
5.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并妥善处理风险所致的损失,从而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或行为。
6.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 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三、论述题
1.风险管理的意义
(一)宏观方面
1 ) 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
2 ) 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
3 ) 有助于保障人民生活安定
(二)微观方面(风险管理对单个企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 有助于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
2 ) 可以减少决策的风险性
3 ) 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4 ) 可以促使员工努力工作,提高效率
2.保险的职能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1 ) 分散风险
2 ) 损失补偿
3 ) 经济给付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1 ) 防灾防损职能
2 ) 融资职能
1 ) 风险,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无风险无保险
2 ) 保险不保全部风险
3 ) 风险的增加是保险发展的条件
4 )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
5 ) 风险管理水平制约保险的经营效益
3. 保险的作用
(一)保险的宏观作用
1 ) 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2 ) 有助于财政、信贷收支计划的顺利实现;
3 ) 平衡或增加外汇收入;
4 ) 有利于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5 )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二)保险的微观作用
1 )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2 ) 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 ) 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知识点二: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概述
合同也称契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一种经济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保险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与保险人协商约定的在保险合同保障期间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
我国保险合同有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之分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保险合同必须合法
2.保险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3.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三、保险合同的特性
◎保障性:即某种损失是必然要发生的,通过保险合同,这些损失可以得到保障
◎附和性:其条款通常由保险人事先拟订好,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考虑,而就合同的条框内容没有太大的协商余地,所以具有附和性
◎射幸性:当事人双方因基于不确定的事件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而达成的协议
◎最大诚信性:一方面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及有关标的的情况如实告知;另一方面要求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主动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保险合同的单证形式
◎投保单:又称保书或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
◎暂保单: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在正式发出保险单以前,出立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性保险凭证,表明已按保险契约办理了保险手续,只是等待出立正式保险单(有效期不超过30天)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给投保人的一种表明保险契约已经生效的书面证明,它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和作用
◎保险单:又称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文件通常都尽量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详尽列明,包括保险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保险单的基本内容包括:
4 ) 保险项目
5 ) 承保范围
6 ) 责任免除
7 ) 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其他单证形式
有背书、批单和附约等形式,通常可以作为对原保单内容修改补充的证明文件,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签字确认,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五、保险合同的种类
1、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愿分类
◎自愿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的原则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法定保险合同:又称强制保险合同,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订立的保险合同
法定保险的实施方法有两种:
一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通过立法程序公布强制保险条例来实施,并授权保险公司为执行机构;
二是由政府某些行政机关发布有关法律、法规或命令,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人或物都必须参加保险,否则就不允许从事法律所许可的业务或活动。
2、按承保方式分类
◎特定式保单:按特定保险标的逐笔予以承保的保险单,所以又称为逐笔式保险,简称逐笔保单
◎总括式保单:又称统保式保单,是保险人对所承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不分类别,只定出一个总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单。适用于在一定期限内需要分批发运,且航程短、价值小的同类进出口商品
◎流动式保单:根据投保人的需要,经双方事先约定,第某些财产,在规定期限和移动区域内,对一定量的货物实行总承担的保险单称为流动式保。适用于流动资产的保险,尤其适用在一定期限内分批发运、且品种单一的进出口商品
(大米、原油、木材)的保险
◎预约保单:又称开口保单或敞口保单,事先约定承保货物范围、每批运输货物的最高金额、保险费率以及保险费结算办法等的长期保险。主要适用于大量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数量较多、期限长、而且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分批发运的进出口货物
3、按保险价值分类
◎定值保险: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事先对保险标的约定一个价值并载明于保险合同,按照约定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以此作为保险人所收取保险费和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规定的事故损失时,计算赔款依据的一种保险,故又称为约定价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不约定B保险价值,而是由投保人进行自行确定保险金额予以投保,并将其载明与保险合同中。
4、按保险标的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5、按保障的对象分类
◎原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
◎再保险合同:保障的业务对象是保险人,保险人直接承保业务之后,把自己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大部分转让给其他保险人,由再保险人来承担。这种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称为再保险合同
◎转分保合同:简称转分合同,指再保险人接受业务后,将自己承担的再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又转让给其他保险人或再保险人-——保障业务对象是再保险人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和主要条款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又称保险权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合法、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准则
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的种类:
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避免道德风险,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获取报下赔款而故意作为或不作为,由此造成或扩大保险标的的损失
2.防止赌博现象
3.限制补偿金额-保险金额必须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的大小为限
◎最大诚信原则:又称最高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持诚意、恪守信用,否则合同无效
◎补偿原则:又称赔偿原则,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履行其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原则。近因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它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必然的联系。
◎权益转让原则:是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履行赔偿义务后,
依法从被保险人哪里去的追偿权和所有权,包括代位求偿和委付代位求偿又称代位追偿,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的责任后,被保险人必须将其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力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委付,保险委付指在保险标的遭受严重损失,虽然未达到权损程度,但全损的发生不可避免,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推定全损赔偿,并将财产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分摊原则:是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简称,要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标的物的可保价值,赔偿由各保险人共同承担顺序责任、比例责任、限额责任。
二、保险合同主体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2.投保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
一是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二是投保人为了他人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两人
2.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中介人
又称保险中间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他们分别协助保险人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办理签订保险合同、履行保险合同、解决保险合同争议,以及处理理赔检验等工作,从中得到以手续或佣金形式的劳务报酬
三、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1.当事人条款
2.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保险标的包括人身和各类物质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
责任和信用
3.承保范围: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热所承担的风险及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责任。
4.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指保险人对承保范围的进一步说明或限制,明确
保险人不承保的风险及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情况,使投保人加以重视
责任免除非三类情况:
不承保的风险,即损失原因免除,如核辐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如正常维修产生的间接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承保的标的。保险人对一些特殊的无法估价、易丢失而风险责任太大、无法鉴定的标的,一般都不予承保
5.保险期,自保险合同责任开始日到终止日期称为保险期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9.保险金额赔偿或给付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变更
一、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
1.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合法
二、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投保人的基本义务
1.按时交付保险费
2.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单证
3遵守有关保护报险标的安全的规定,接受保险人对安全情况的监督和建议
4.协助保险人执行代位追偿
◎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1.在保险金额内及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
2.及时支付被保险人为防止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为客户保密的义务三、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动
◎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指当事人之间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的变动,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的变更。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期满终止
又称届满终止,指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当事人都无续约的表示,合同自然终止(最普遍、最基本的终止原因)
◎履约终止
指保险人履行了保险合同规定的全部赔偿或给付义务后,合同自行终止
◎协议终止
又称协议注销、通知终止或通知注销,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订明保险合同在自然终止前,任何一方随时可以注销报险合同,但必须事先通知对方,砸发出通知若干天后保险合同终止
◎特殊终止
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险合同可以终止。
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
指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以公平和尊重合同所用语言、文字的含义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
指在保险合同的条款文义不清或者有歧义是=时,通过逻辑分析及其他背景材料,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来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
◎整体性原则
指对保险合同解释不用拘泥于合同规定的只言片语、或断章取义,而应把合同的某个条款放到整个合同之中,根据整个合同订立的目的,结合其他条款的规定,来确定某以具体合同条款的含义。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二、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1、协商-又称协商和解,简称和解,指保险合同争议或纠纷发生后,有保险关系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取得共识,在彼此都可以接受的条件系达成结束争议或纠纷的一种方式
2.调解又称调停,指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自愿将有关争议或纠纷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在双方当事人辨明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其互谅互让,进而进行公平判断,以使保险合同得以履行。
二、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3、仲裁,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订立的仲裁协议,将其争议或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对其作出裁决或公断。
仲裁程序:
1).发生争议时,可由合同的任何一方在仲裁开始前一个月内,提交仲裁申请以及各种资料,另一方在收到申请书一个月内提出答辩书。
由订约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人进行仲裁,双方的异议均应在裁决前的抗辩书中提出。
2).在仲裁之前,往往要求由双方指定的仲裁人再共同推行一名公断人。
3).倘若由两名仲裁人组成的第1仲裁能够达到协议,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双方都应共同遵守所做的结论,否则需交公断人继续仲裁,公断人所做的结论是最终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必须共同遵守。
三、仲裁与诉讼的比较
1)仲裁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在发生争议后,如果通过协商或调解仍达不成协议时,双方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是属于双方行为。
诉讼属于单方行为,其原因是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诉讼时,不需要征得另一方同意,可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传票,传唤双方出庭,另一方必须应诉。
2)仲裁机构是民间性质的组织,没有法定的管辖权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定的管辖权
3)仲裁比诉讼更加灵活,自由,而且由于仲裁人一般都精通保险业务,裁决比较及时,不公开“曝光”,对双方的商业关系和信誉影响也较小
4)仲裁方法手续简便,解决问题迅速,费用低廉,诉讼案件需要时间长,不仅费时费力,而且花费也较高。
一、选择题
1.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障性;附合性;射幸性;最大诚信性
2.保险合同的单证形式:投保单(也称要保书);暂保单;保险凭证;保险单;
3.保险合同的种类
1 ) 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愿分类:自愿保险合同;法定保险合同
2 ) 按承保方式分类:特定式保单;总括式保单;流动式保单;预约保单
3 ) 按保险价值分类: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
4 ) 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5 ) 按保障对象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转分保合同
4.流动式保单也称报告式保单
5.权益转让原则包括的两方面内容:代位求偿权;委付
6.保险费包括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纯保费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的出险概率、以往的赔付率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并科学计算而产生的,用于保险赔偿或给付;附加保险 费是保险人将自己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项费用摊入保险费而产生的。
7.保险费的支付办法是指约定的支付时间、支付地点、支付方式、使用货币等。
8.保险合同的终止情况:
1)期满终止(最普遍、最基本的终止原因);
2)履约终止;
3)协议终止;
4)特殊终止
9.保险合同解释应遵循的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
3)整体性原则;
4)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10.按照国际惯例,保险争议或纠纷可以采用什么方式解决: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11.国际性的仲裁机构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国际商会仲裁院
12.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影响最大
13.保险业务争议的仲裁地点,通常约定在保险公司的所在地
14.多数保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都规定第1层仲裁人的费用,由各当事人自理。
15.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哪些?
1 )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2 )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3 ) 保险中介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15.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
订立合同的 建议。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一般由投保人向保险从提出投保的要求,承诺又称接受提议,是指受约人在收到要约后对要约人表示愿意订立合同。给予承诺的人可称为承诺人,在 保险合同中承诺人通常指保险人。
16. 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 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
2 )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 ) 合同内容合法
17. 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是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动。保险合同主体的变
更包括保险 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动。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是指当事人之间享受的权利,承 担的义务的变动,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泊变更。
二、名词解释
1.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给投保人的一种表明保险契约已经生效的书面证明,它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效力和作用。
2.特定式保单:是按特定保险标的逐笔予以承保的保险单,所以称为逐笔式保险,简称逐笔保单。
3.总括式保单:又称统保式保单,是保险人对所承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不分类别,只定出一个总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单。
4.流动式保单:根据投保人的需要,经双方事先约定,对某些财产,在规定期限和移动区域内,对一定量的货物实行总承保的保险单。
5.预约保单:又称开口保单或敞口保单,主要适用于大量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我国各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一般都与有关保险公司签订“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这种协议书是一种事先约定承保货物范围、每批运输货物的最高金额、保险费率以及保险费结算办 法等的长期保险,所使用的保险单叫做预约保单。
6.定值保险: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事先对保险标的约定一个价值并载明于保险合同, 按照约定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以此作为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和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规定的事故损失时,计算赔款依据的一种保险,故又称为约定价值保险。
7.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所谓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 最有效的原因,它并非指与损失的发生在时间和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必然联系。
8.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的责任后,被保险人必须将其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和权利之前被 保险人若从第三者那里已经获得了赔款,赔款则属保险人所有。
9.委付:指在保险标地遭受严重损失,虽然未达到全损程度,但全损的发生不可避免, 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推定全损赔偿,并将财产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10.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保险权利义务 关系”主要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与保险人协商约定的在保险合同保障期间双方的权 利义务关系。
三、简答题
1.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 )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
2 ) 保险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3 )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代位求偿权构成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1 ) 损失必须是第三者因疏忽或过失产生的侵权行为或违法行为所造成,而
且第三者对这种损失,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负有赔偿责任。
2 ) 第三者的这种损害或违约行为又是保险合同中订明的保险责任
3.重复保险进行分摊的原则:
1)顺序责任;2)比例责任;3)限额责任
4.简述保险合同的不同承保方式?
1 ) 特定式保单:是按特定保险标的逐笔予以承保的保险单,又称逐笔式保险,
简称逐笔保单。
2 ) 总括式保单:又称统保式保单,是保险人对所承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
有人的各项财产不分类别,只定出一个总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单。
3 ) 流动式保单:根据投保人的需要,经双方事先约定,对某些财产,在规
定期限和移动区域内,对一定量的货物实行总承保的保险单。又称报告式保单。
4 ) 预约保单:又称开口保单或敞口保单,主要适用于大量进出口货物运输
保险。我国各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一般都与有关保险公司签订“货物运输预约保险书”。这种协议书 是一种事先约定承保货物范围,每批运输货物的最高金额,保险费率以及保险费结算办法等 的长期保险,所使用的保险单叫做预约保单。
5.简述保险合同争议的仲裁程序?
1 ) 发生争议时,可由合同的任何一方在仲裁开始前一个月内,提交仲裁申
请以及各种资料,另一方在收到申请书一个月内提出答辩书。
2 ) 由订约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人进行仲裁,双方的异议均应在裁决前的抗
辩书中提出。
3 ) 在仲裁之前,往往要求由双方指定的仲裁人再共同推行一名公断人。
4 ) 倘若由两名仲裁人组成的第1仲裁能够达到协议,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双
方都应共同遵守所做的结论,否则需交公断人继续仲裁,公断人所做的结论是最终裁决,对双方当事 人都有约束力,必须共同遵守。
6.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一)投保人的基本义务
1 ) 按时交付保险费
2 ) 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单证
3 ) 遵守有关保护保险标的安全的规定,接受保险人对安全情况的监督和建议
4 ) 协助保险人执行代位追偿权
(二)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1 ) 在保险金额内及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
2 ) 及时支付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 ) 为客户保密的义务
四、论述题
1.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
1 ) 保险利益原则
2 ) 最大诚信原则
3 ) 补偿原则
4 ) 近因原则
5 ) 权益转让原则
6 ) 分摊原则
2.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 ) 当事人条款
2 ) 保险标的
3 ) 承保范围
4 ) 责任免除
5 ) 保险期
6 ) 保险价值
7 ) 保险金额
8 ) 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9 )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
10 )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3.仲裁与诉讼的比较
1 ) 仲裁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在发生争议后,如果通过协商或
调解仍达不成协议时,双方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是属于双方行为。
诉讼属于单方行为,其原因是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诉讼时,不需要征得另一方同意,可由 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传票,传唤双方出庭,另一方必须应诉。
2 ) 仲裁机构是民间性质的组织,没有法定的
管辖权 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定的管辖权
3 ) 仲裁比诉讼更加灵活,自由,而且由于仲裁人一般都精通保险业务,裁决比较及时, 不公开“曝光”,对双方的商业关系和信誉影响也较小
4 ) 仲裁方法手续简便,解决问题迅速,费用低廉,诉讼案件需要时间长,
不仅费时费力,而且花费也较高。
知识点三: 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的定义
*狭义的财产保险指以各种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又可称为产物保险
*广义的财产保险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和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对象的保险,简称财险或产险。
财产保险是对财产因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让人签订保险合同,以确定的保险费支出替代可能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以实现风险转移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二、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保险的保险标的分类:
1.物质财产指是财产保险最重要的保险标的。它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可以处于静止状态、也可以是流动的(有形财产)
2.与物质财产有关的经济利益
它是由物质财产产生的或依附于物质财产而存在的各种经济利益(这些经济利益必须是可以估价的,且价值能够用货币形式表示,并被客观所承认)
3.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指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三、财产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确定
1.物质财产
物质财产的保险价值一般按照重置价值,即按照估计在某一时间重新购置或建筑、安装同样的一个新标的所需的全部费用来确定;或按照财产的账面净值,即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来确定
2.与物质财产有关的经济利益
与物质财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有的有明确价值,如租金,运费,其确定的金额便是保险价值,保险双方可根据保险价值约定保险金额
3.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价值是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金额。
四、财产保险的分类
1.按投保志愿分类:法定保险、自愿保险
2.按保险价值分类: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
3.按保险的标的分类:物质财产保险
利益保险:以物质财产有关的利益为标的的财产保险,包括营业中断险、运费保险
责任保险:以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五、财产保险的风险责任
*风险的发生必须是偶然的和意外的
*风险的的发生只能使被保险人遭受实际损失
*同类风险的大量与分散
*风险的发生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
*风险发生造成额损失必须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
六、财产保险的职能
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的,职能。
用经济手段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七、财产保险的作用:
1)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2)有利于财政收支平衡和信贷收支平衡;
3)有利于企业完善经济核算和加强风险管理;
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稳定社会秩序。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的存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准则的
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能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这种利益在经济上可以估价,且其价值可以用货币形式表式,并被客观所认可。
财产所有人:享有保险财产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的绝对所有人财产受托人:指受他人委托负责财产照顾、保管的人
财产管理人:指财产所有人死亡后,受益人因年幼或其他原因不能自己管理财产,表表受益人管理财产
对财产安全负责的人:安全负责人是指财产虽非其所有,但因某种目的暂时占有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对财产享有留置权的人: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人债权为实现之前,依法享有扣留债务人动产的权利
财产的抵押人和受押人财产的出租人或承租人
二、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
1)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以实现损失为根据
2)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三、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
1)比例赔偿方式:保险人赔偿金额=保险金额/财产实际价值
2)第1危险赔偿方式
3)限额赔偿方式
团体财产保险
一、火灾保险的定义
指以存放在规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有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险
团体财产保险的基本风险主要包括火灾;爆炸;雷击风险。
二、团体财产保险的基本内容
1)适用范围;适用于一切企业单位、社团单位和机关单位等
2)保险标的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不保财产
3)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确定;按账面原值确定、按重置价值确定、按投保时实际价值协商确定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确定
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的账面平均余额确定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1)保险费率的厘定
2)保险赔偿
1.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属于全部损失
2.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属于部分损失
3.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并以其住宅及存放在固定场所的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它属于火灾保险范畴,强调保险标的的实体性和保险地址的固定性。
家庭财产保险的基本内容
1)适用范围:凡属于城乡居民或个人、外国驻华个人及其家庭自由财产、带他
人保管财产或他人共有的财产,都可以投保家财险。
2)险种结构
3)保险标的
4)责任范围
5)责任期限
6)责任免除
◎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动、核辐射和核污染等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负荷、碰线、弧花走点、自身法人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失
◎堆放在露天的别保险财产,由于暴风雪灾所造成的损失
◎虫蛀、鼠咬、霉烂和家禽的走失、失窃或死亡所造成的的损失
◎被保险财产在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
◎其他不属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土木建筑、机器设备安装、船舶建造等工程为保险对象的综合性财产保险,承保工程项目在建造期间乃至工程结束以后的一定时期的一切意外物质损失,以及因被保险人疏忽个过失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而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内容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一切合法土木建筑工程项目。承保的内容包括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建筑期间由于保险危险造成的物质损失,列明的费用及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
所有对工程建造期间承担风险责任的各关系方都可成为一张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其中包括:
1)工程所有人
2)承包人,即负责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
3)分承包人,即向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单位
4)技术顾问,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负责工程设计,咨询,监督的其他专
业人员
5)其他关系方
三、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内容
安装工程一切险简称安工险模式与建工下相辅相成的一个险种,安工险的保险标的主要为各种工厂、矿山用的机器设备及刚结构的建筑物和装置、承保内容包括以上标的在安装调试过程中由于责任免除以外的一切危险造成物质损失、列明的费用及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安装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
1)工程所有人
2)承包人
3)分承包人,即向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单位
4)供货人
5)制造人
6)技术顾问
7)其他关系放
1.根据保险价值的关系分类,物质财产的保险金额可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2.构成财产保险的风险责任必须符合的条件?(简述财产保险的风险责任?)
1 ) 风险的发生必须是偶然和意外的;
2 ) 风险的发生只能是被保险人遭受实际损失;
3 ) 同类风险的大量与分散;
4 ) 风险的发生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
5 ) 风险发生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的。
3.财产保险的作用:
1 ) 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2 ) 有利于财政收支平衡和信贷收支平衡;
3 ) 有利于企业完善经济核算和加强风险管理;
4 )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稳定社会秩序。
4.团体财产保险的基本风险主要包括火灾;爆炸;雷击风险
5.在我国财产保险市场上,团体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有1)财产保险基本险、2)财产保险综合险、3)机器损坏险、4)利润损失险及其他附加险等
6.安居综合保险的特点是组合性。
7.安工险一般应包括试车考核期。考核期的长短应根据工程合同上的规定来决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通常有哪几种?
1)物质财产2)与物质财产有关的经济利益3)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8.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如何确定?
由于财产保险折标的种类繁多,因此,每类标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不同:
1 ) 物质财产:物质财产通常都有明确的价值,其保险价值一般按照重置价
值,即按照 估计在某一时间重新购置或建筑,安装同样的一个新标的所需的全部费用来确定;或按照财产的账面净值,即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来确定;或按市价,即按照用投保当时的市场价格所 估计的财产的实际价值予以确定。
2 ) 与物质财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有的有明确价值,其确定的金额便是保险
价值,保险双方可根据保险价值约定保险金额。有的没有明确的价值,由保险双方约定保险金额。
3 )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价值就是应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民事损害赔
偿金额。这一金额很难预定,保险人一般通过规定最高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率)来限定保险责任。
9.财产保险有哪几种分类方法?
1 ) 按投保意愿分类:可分为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
2 ) 按保险价值分类: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3 ) 按保险标的分类:物质财产保险,利益保险和责任保险
10.财产保险的职能:经济补偿
1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存在,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1 )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准则的
2 ) 保险利益必须是可能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
3 ) 保险利益必须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这种利益在经济上可以估价,且
其价值可以用货币形式表式,并被客观所认可。
12.财产保险的原则有哪些?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2)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
13.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1 ) 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以实现损失为根据
2 ) 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3 ) 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14.财产保险的基本赔偿方式?
1)比例赔偿方式2)第1危险赔偿方式3)限额赔偿方式
15.团体财产保险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适用范围2)保险标的3)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4)保险费率的厘定5)保险赔偿
16.简述家庭财产保险的基本内容?
1)适用范围2)险种结构3)保险标的4)责任范围5)责任期限6)责任免除
17.概述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内容和被保险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一切合法土木建筑工程项目。承保的内容包括以土木建筑为主体 的工程在建筑期间由于保险危险造成的物质损失,列明的费用及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队的被保险人:所有对工程建造期间承担风险责任的各关系方都可成为一 张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其中包括:
1 ) 工程所有人
2 ) 承包人,即负责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
3 ) 分承包人,即向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单位
4 ) 技术顾问,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负责工程设计,咨询,监督的其他
专业人员
18.其他关系方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和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19.火灾保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险。
20.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并以其住宅及存放在固定场所的 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它属于火灾保险范畴,强调保险标的的实体性和保险地址的固 定性。
21. 工程保险的主要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
知识点四: 运输保险
一、机动车辆保险概述
机动车辆是财产保险的一种,以各种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前者简称车身险,属狭义的财产保险范畴;后者简称第三者责任险,属责任保险范畴。
1、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国首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为法定保险。
2、在我国,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等。
机动车辆的分类:
1.按使用性质,营业车辆和非营业车辆
2.按所有权分类,公有车辆和私有车辆
3.按机动车的种类划分,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
二、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2017年简答)
1)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方式;
2)被保险人的范围广;
3)普遍规定免赔额或免赔率;
绝对免赔额:指保险标的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额度时,保险人只对超过部分负责赔偿责任。
相对免赔额:指保险标的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限度时,保险人对全部损失负赔偿责任,不超过免赔额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1)恢复原状赔偿原则;
2)无赔款费率折扣原则。
三、机动车辆的保险险种
1)基本险
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2)附加险
车辆损失附加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车辆损失附加险包括全车盗窃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然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3)普遍规定免赔额或免赔率;
4)恢复原状赔偿原则;
5)无赔款费率折扣原则。
◎国外的汽车保险,通常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意外伤害险、医疗费用险及车内毛毯行李险。我国各保险公司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主要承保前两种。
四、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责任
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碰撞责任非碰撞责任合理施救
车辆损失险的折旧金额一般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
五、机动车辆保险的责任免除
1.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
1)自然磨损,锈蚀,故障
2)地震造成的损失
3)玻璃单独破碎
4)轮胎单独损失
5)两轮及经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6)自燃以及不原因产生的火灾
7)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8)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9)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10)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2.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
1)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2)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他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共同的责任免除
4.不保的风险。
(1)战争、军事冲突和暴乱;
(2)扣押、罚没和政府征用;
(3)无正式驾驶证开车;
(4)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5)驾驶人、被保人或其家属的故意行为;
(6)驾驶员饮酒、吸毒和被药物麻醉;
(7)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8)竞赛、测试、教练、拖曳其他车辆或在营业性场所修理期间;
(9)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10)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照,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5.不保的损失和费用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等的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车辆全车被抢、被盗,或在此期间受损、或部件、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赔偿;
(4)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5)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和费用。
六、机动车辆的保险金额及其确定
(一)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1.新车购置价
2.实际价值
3.协商价值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险人每次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金额。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额可分为有限额和无限额两种。
机动车辆保险的起讫:通常机动车辆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之日零时起到保险期满日24小时止。对于当天投保的车辆,起保时间应为次日零时,期满续保需另班手续
七、保险费的计算与无赔款优待
(一)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费
1.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费率的确定:
(1)车辆用途。
(2)车辆本身及维修状况。
(3)驾驶人员情况。
(4)车辆行驶区域及存放场所。
2.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费:
车辆损失险保费=基本保费+(保险金额x费率)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
我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是根据车辆种类和使用性质,按照投保人选择的赔偿限额档次,从费率表中查出保险费的收费标准,它是一种固定保险费。
最高赔偿限额一般分为五个档次,即分别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三)机动车辆损失险的短期费率
机动车辆的保期如果不满一年,应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短期费率分为按日比例计收保费和按月计收保费。
九、机动车辆保险的理赔
(一)免赔额或免赔率规定
1.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
2.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
3.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
4.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5.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20%。
(二)车辆损失险的赔款处理
1.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若有残值,归保险人,保额超过实际价值,按实际价值赔偿。
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按保险金额赔偿:
赔款=(保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或赔款=(保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赔额
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或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赔额
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尚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的程度,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虽未达到实际全损程度,但可以按全损处理。
(1)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即:
赔款=修理费*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赔款=修理费*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赔额
(2)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赔偿。即:
赔款=修理费*保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赔款=修理费*保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赔额
3.连续赔偿。
机动车辆损失险保单可连续承担赔偿责任,即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支出的修理费用,只要每次赔偿低于保额,保单继续有效,并按原保额负责。但多次赔付的累计数额可以超过保额。换言之,一旦一次赔款达到保额,保单即行终止。
4.施救、保护、移动费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的施救、保护和移动费用应当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补偿。
(三)第三者责任险的赔款处理
1.对第三者的死亡、伤残或财物损失,要坚持“以责论处”的原则,按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当事双方的责任大小,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无责任来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2).对第三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和补偿费用应认真审核,剔除各种间接损失及不合理的费用开支,第三者人员伤亡的医疗和补偿费用若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最高赔偿限额,应按赔偿限额予以负责。
2.保险车辆被他人私自开走或偷窃后肇事,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肇事者未查获前,如果公安、交通部门要求被保险人负责一部分或全部赔偿,保险人可予以负责;对肇事者查获后而无力赔偿的部分,保险人亦可酌情负责。
3.在第三者责任险有效期内,倘若多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可赔偿、保单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是以海洋特定范围内的财产,利益,运费及其责任等作为承保标的的一种保险,简称水险。
海上保险的特点:国际性、综合性、复杂性
按承保标的分类,海上保险主要可分为以下五种:
1)船舶保险
2)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3)运费保险
4)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
5)海上石油开发保险。
1)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的承保内容
◎船舶◎与船舶有关的利益
◎船东或承租人应付的损害赔偿责任船舶保险的承保险别
1.全损险
◎海上灾难◎水灾、爆炸◎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过失或有意损害行为。◎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抛弃货物
◎船舶机件或船壳的内在缺陷◎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故障或意外事故
◎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2.一切险。
①全部损失。构成船舶失踪的索赔期限一般不能少于两个月。
②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不属于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的搬失。
③碰撞责任。包括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浮动的、固定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的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④共同海损和救助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载货部舶在运输途中遭受海难或其他意外事故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为挽救船舶及货物而采取合理措施,从而导致船、货等一部分财产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这部分损失由船舶、货物、运费等有关受益方根据船舶、货物等到达目的港时的价值按比例分摊。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采取措施时确实存在危及船、货等的共同安全的危险;
二是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非常性的,而且是有意和合理的;三是牺牲和费用的支出使处在共同危险中的船、货及财产等获救;四是牺牲或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后果。
3.责任免除
(1)不适航,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3)被保险人恪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和修理等。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1.基本险
平安险:对全部损失负赔偿责任
水渍险:对单独海损负责赔偿(包括由于恶劣天气、雷电、海啸等造成的损失)
一切险:承保的责任除了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附加险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
运费的三种形式:预付运费、到付运费、保利运费
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承保的一般附加险:
1)偷窃,提货不着险
2)淡水雨淋险
3)短量险
4)混杂,玷污险
5)渗漏险
6)碰损,破碎险
7)串味险
8)受潮受热险
9)钩损险
10)包装破裂险
11)锈损险
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
简称保赔保险,指承保船东在经营船舶时可能产生,但不包括在船舶承保范围内的责任保险。
保赔保险的承保责任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人身伤亡和疾病
2)遣返,派遣及其费用
3)碰撞及污染责任等
国内运输货物保险
一、国内运输货物保险
简称货运险,承保国内水、陆、空各种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应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还承保承运机构存仓侯运、候运或中转以及装卸时的责任等
1.国内运输保险货物的分类
(1)按照运输方式分类,可分为五种情况
◎水上运输货物保险
◎铁路运输货物保险
◎公路运输货物保险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联运险:承保货物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在运转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2.国内运输保险货物的险别
(1)按照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划分,可分为四类
◎基本险
◎综合险
◎附加险责任
◎责任免除
3.保险责任的起讫
国内保险运输货物保险的期限通常以运城为根据,按“仓至仓”条款确定保险责任的起讫,即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离开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开始,至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保险责任的开始:自货物远离保险单列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开始
保险责任的终止:货物运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的被保险人或收货人的最先卸存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后,经卸载,搬入仓库或储存处所存放后,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4.费率确定
国内运输货物险的费率确定主要有以下四个因素:
1)航程距离和时间
2)航程所经区域的危险因素
3)运输方式和工具
4)货物性质和包装
飞机保险
一、飞机保险的种类
1.飞机保险
◎机身及零备件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
2.旅客法定责任保险
目前我国旅客法定责任保险金额以7万元为限。
3.战争和劫持险
战争和劫持险一般作为附加险,主要承担由于战争等方面引起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旅客应负的法律
4.机场经营人责任保险
5.飞机产品责任保险
二、飞机保险的保险费
1.飞机机身及零备件保险费率的确定
1)飞机型号、性能、飞行范围和用途;
2)被保险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和以往的事故记录;
3)飞行员的驾驶技术、驾驶经验和对航线的熟悉程度;
4)保单规定的责任范围、责任限额及免赔额的高低;
5)机队规模大小及国际保险市场的行情等。
2.旅客法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保险的保险费计算
旅客法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一般按照飞行公里来计算,收取保险费的办法是在年初按全年预计保险费的75%预收,亦称预收保险费或最低预付保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可以按机队规模或者按机型一次收取
三、飞机保险理赔
1.飞机全损或或部分损失的赔偿
无论飞机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保险人均负责赔偿施救费用,通常按保障金额的10%支付运输费用和抢救费用
2.旅客法定责任保险的赔偿
《华沙公约》和《海牙协定书》规定,第1旅客的最高赔偿限额为25万金法郎,约合2万美元,行李为每公斤250金法郎,约合20美元。目前我国旅客法定责任保险金额为7万元
3.第三者责任的损失赔偿
一般可分为三类:1)空中损失2)地面损失3)第三者责任险
三、飞机保险理赔
4.责任免除
◎飞机不具备适航条件而飞行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飞机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损、制造及机械本身缺陷
◎保险人使用的飞机战争、劫持险条款中规定的承保责任和人免除
一、选择题
1.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国首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为法定保险。
2.在我国,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
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等。
3.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
1 )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方式;
2 ) 被保险人的范围广;
3 ) 普遍规定免赔额或免赔率;
4 ) 恢复原状赔偿原则;
5 ) 无赔款费率折扣原则。
4.机动车辆保险的附加险通常分为车辆损失附加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
5.车辆损失附加险包括全车盗窃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然损失险、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6.国外的汽车保险,通常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意外伤害险、医疗费用险及车内毛毯行李险。我国各保险公司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主要承保前两种。
7.车辆损失险的折旧金额一般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8.保险价值是指投保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标的价值。
9.确定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费率时,主要考虑的因素:
1)车辆用途;2)车辆本身及维修状况;3)驾驶人员情况;4)车辆行驶区域及存放场所
10.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档: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
11.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通常实行以下比例的绝对免赔率:
1 ) 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
2 ) 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
3 ) 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
4 ) 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5 ) 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20%
12.保险车辆失窃3个月后杳无音信,则按全损赔付。
13按承保标的分类,海上保险主要可分为以下五种:
1)船舶保险2)海上运输货物保3)运费保险4)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5)海上石油开发保险。
14.构成船舶失踪的索赔期限一般不能少于两个月。
15.我国海上运输货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16.水渍险的保险费率高于平安险的保险费率。
17.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可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18.特别附加险承保不包括在一切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
19.费用险的保额最多不超过船舶保险价值的1/ 4.
20.海上石油开发保险可保障以下四个阶段:1)钻前普查勘探阶段;2)钻井勘探阶段;3)建设阶段;4)生产阶段。
21.按运输方式分类,国内运输货物保险分类:1)水上运输货物保险;2)铁路运输货物保险;3)公路运输货物保险;4)航空运输货物保险;5)联运险。
22.按照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划分,国内运输货物保险可分为基本险、综合险、附加险。
23.在基本险的基础上,国内运输货物保险还可以承保以下附加险:1)盗窃、提货不着险;2)破碎渗漏险;3)淡水雨淋险;4)包装破裂险;5)鲜活货保险等特约承保的附加险。
24.在实际经营中,飞机保险的种类:1)飞机保险;2)旅客法定责任保险;3)战争和劫持险;4)其他飞机保险;
25.目前我国旅客法定责任保险金额以7万元为限。
26.目前我国航意险属于自愿保险,每张保单20元,保额为40万元。
27.制定飞机险费率考虑的因素:
1 ) 飞机型号、性能、飞行范围和用途;
2 ) 被保险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和以往的事故记录;
3 ) 飞行员的驾驶技术、驾驶经验和对航线的熟悉程度;
4 ) 保单规定的责任范围、责任限额及免赔额的高低;
5 ) 机队规模大小及国际保险市场的行情等。
28.无论是飞机的全损还是部分损失,保险人均负责赔偿施救费用,通常按保险金额的10%支付运输费用和抢救费用。
29.《华沙公约》和《海牙协定书》规定,第1旅客的最高赔偿限额为25万金法郎,约合2万美元,行李为每公斤250金法郎,约合20美元。
30.机动车辆保险的对象为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具备有效行驶证和牌照的机动车辆。
31.机动车辆的分类:
1 ) 按使用性质分类,机会车辆可分为营业车辆和非营业车辆
2 ) 按所有权分类,机动车辆可分为公有车辆和私有车辆
3 ) 按机动车辆的种类划分,机动车辆可分为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
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等。
32.海上保险的特点:1)国际性2)结合性3)复杂性
33.海上船舶保险的主要承保内容:
1)船舶2)与船舶有关的利益3)船东或承租人应付的损害赔偿责任
34.海上船舶保险的承保险别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种。
35.在海上保险业务中,运费保险是以船舶营运中的期得运费损失作为保险标的的。
36.伦敦保险市场对运费的承保方式多种多样,常用的伦敦协会条款有以下几种:
1 ) 定期运费保险条款
2 ) 航程运费保险条款
3 ) 运费碰撞条款
4 ) 运费疏忽条款
37.保赔保险的承保责任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 人身伤亡和疾病
2 ) 遣返,派遣及其费用
3 ) 碰撞及污染责任等
38.简述国内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责任的起讫?
保险责任的开始:自货物远离保险单列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开始
保险责任的终止:货物运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的被保险人或收货人的最先卸存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后,经卸载,搬入仓库或储存处所存放后,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9.国内运输货物险的费率确定主要有以下四个因素:
1)航程距离和时间2)航程所经区域的危险因素3)运输方式和工具4)货物性质和包装
40.旅客法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计算:
旅客法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一般按飞行公里来计算,收取保险费的办法是在年初按全年预计保险费的75%预收,亦称预收保险费或最低预付保费,到保险期限届满时,再根据实际完成数进行调整。如果是单架飞机投保,保险人则按旅客座位数收取一定的保险费。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可以按机队规模或者按机型一次收取。
41.第三者责任的损失赔偿一般可分为三类:1)空中损失2)地面损失3)第三者责任险
42.机动车辆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之日零时起到保险期满日24时止。
对于当天投保的车辆,起保时间应为次日零时。
二、名词解释
1.绝对免赔额:指保险标的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额度时,保险人只对超过部分负责赔偿责任。
2.相对免赔额:指保险标的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限度时,保险人对全部损失负赔偿责任,不超过免赔额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3.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虽未达到实际全损程度,但可以按全损处理。
3.共同海损:指载货船舶在运输途中遭受海难或其他意外事故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 为挽救船舶及货物而采取合理措施,从而导致船、货等一部分财产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4.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以各种机动车辆本身其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 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前者简称车身险,属狭义的财产保险范畴;后者简称第三者责任险, 属责任保险范畴。
5.海上保险:是以海洋特定范围内的财产,利益,运费及其责任等作为承保标的的一种保险,简称水险。
6.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简称保赔保险,指承保船东在经营船舶时可能产生,但不包括在船舶承保范围内的责任保险。
7.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承保航空公司由于飞机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或财产损失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在规定的限额内不论金额多少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8.旅客法定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航空公司对被保险飞机所载的旅客和行李,在旅客乘 坐飞机或上下飞机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行李损坏,丢失或延迟送还所造成的损 失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
三、简答题
1.对机动车辆损失险保单可连续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支出修理费用,只要每次赔偿低于保额,保单继续有效,并按原保额负责。但多次赔付的累计数额可以超过保 额。
2.构成共同海损的必要条件
1 ) 采取措施时确实存在危及船、货等的共同安全的危险;
2 ) 是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非常性的,而且是有意和合理的;
3 ) 是牺牲和费用的支出使处在共同危险中的船、货及财产等获救;
4 ) 是牺牲或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后果。
3.简述机动车辆的保险险种?
(一)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险险种一般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二)附加险:附加险通常分为车辆损失附加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和不计免赔特约 险。
4.如何确定机动车辆的保险金额?
有三种方式予以确定:1)新车购置价2)实际价值3)协商价值
5.简述机动车辆损失险的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和连续损失的处理?
(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若有残值,归保险人,保额超过实际价值,按实际 价值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按保险金额赔偿: 赔款=(保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或赔款=(保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赔额
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赔款=
(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或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1) 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按实际修理费用赔
偿。即: 赔款=修理费*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赔款=修理费*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赔额
(2) 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购
置价的比例赔偿。即:
赔款=修理费*保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赔款=修
理费*保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赔额
(三)连续赔偿:
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支出的修理费用, 只要每次赔偿低于保额,保单继续有效,并按原保额负责。但多次赔付的累计数额可以超过保额。
换言之,一旦一次赔款达到保额,保单即行终止。
6.简述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款处理?
1 ) 对第三者的死亡,伤残或财物损失,要坚持“以责论处”的原则,按被
保险人和第 三者当事双方的责任大小,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无 责任来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2 ) 对第三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和补偿费用应认真审核,剔除各种间接损失及
不合理的费 用开支,第三者人员伤亡的医疗和补偿费用若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最高赔偿限额,应按赔偿限 额予以负责。
3 ) 保险车辆被他人私自开走或偷窃后肇事,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
失,在肇事者未查前,如果公安,交通部门要求被保险人负责一部分或全部赔偿,保险人可予以负责, 对肇事者查获后而无力赔偿的部分,保险人亦可酌情负责。
4 ) 在第三者责任险有效期内,倘若多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赔偿责
任,保险人均可赔偿,保单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7.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责任?
(一)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1)碰撞责任2)非碰撞责任3)合理施救,保护费用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 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
8. 机动车辆保险费的计算?
(一)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费:
车辆损失险保费=基本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
是根据车辆种类和使用性质,按照投保人选择的赔偿限额档次,从费率表中查出保险费 的收费标准,它是一种固定保险费。最高赔偿限额一般分为五档: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
四、论述题
1.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
1 ) 自然磨损,锈蚀,故障
2 ) 地震造成的损失
3 ) 玻璃单独破碎
4 ) 轮胎单独损失
5 ) 两轮及经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6 ) 自燃以及不原因产生的火灾
7 )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8 )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9 )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
分
10 ) 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2.全损险承保以下风险造成保险船舶全部损失
1)海上保险2)火灾,爆炸3)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4)抛弃货物
5)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故障或意外事故6)船舶机件或船壳的内在缺陷
7 ) 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过失或有意损害行为
8 ) 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
所采取的行动
3.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承保的一般附加险
1 ) 偷窃,提货不着险
2 ) 淡水雨淋险
3 ) 短量险
4 ) 混杂,玷污险
5 ) 渗漏险
6 ) 碰损,破碎险
7 ) 串味险受潮受热险
8 ) 钩损险
9 ) 包装破裂险
10 ) 锈损险
知识点五: 责任信用保证保险
责任保险
一、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二、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
责任保险是由法律基本原则产生的。法律基本原则规定个人要对导致他们的任何责任负责,这种损害一般由三种行为造成:
一是侵权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是违反契约行为,
三是犯罪行为。
侵权的四类情况
过失责任:指人对某件事情的关注未能达到有理智的人或谨慎的人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下予以关注的那种程度
故意侵权:故意损害对他人或他人财产的行为含有法定责任的侵权
绝对责任:又称严格责任,指一个人不论有无过失,只要致使他人人身亡、财产损毁或利益丧失,都要负赔偿责任
三、责任保险的特点:
1)责任保险的基础是法律制度的完备
2)责任保险的最终补偿对象是受害人
3)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形的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条件:
1)存在事实的损害;
2)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四、责任保险单的共同规定
1)承保范围:包括身体伤害、财产损毁
2)责任免除:*战争、罢工等引起的责任*核风险(核责任险除外)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家属、雇员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的契约责任,在没有在契约中规定的,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的除外
*凡由被保险人所有、占有、使用或租赁的财产、或由被保险人照管或控制的财产,对财产的损毁保险人不予以赔偿
3)被保险人
4)赔偿请求人
5)责任限额
6)检视
7)理赔程序
五、保险种类
1)公众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公众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公众责任险的基本类型:
*场所责任险;
*电梯责任险;
*承包人责任险;
*个人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厘定费率需考虑的因素:
(1)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种类和产品等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
(2)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的高低。
(3)承包区域范围的大小。
(4)被保险人以往事故记录以及经营管理水平。
(5)保险地点及周围环境。
2)产品责任险:是以产品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产品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所有对产品责任有保险利益的人。
产品责任的承保需要注意的几方面:
*全部产品投保
*列明地域范围
*规定保险期
2)产品责任险:是以产品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产品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所有对产品责任有保险利益的人。
产品责任的承保需要注意的几方面:
*全部产品投保
*列明地域范围
*规定保险期
3)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是以雇主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保险。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过程中,因从事与职业有关工作时遭受的意外、或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病导致人身伤亡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下列行为造成员工伤害通常被视为雇主责任:
*雇主提供危险的工作地点、机器工具或工作程序;
*雇主提供不称职的管理人员;
*雇主本人直接的疏忽或过失行为;
*其他不是由雇员自己故意行为导致的在工作中的伤害。
4)职业责任保险:以职业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分类:
*以投保人划分:
普通职业责任、个人职业责任保险
*以承保人划分:
以索赔为基础的职业责任保险、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职业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划分:
医师责任保险
律师责任保险
会计师责任保险
建筑师责任保险
其他职业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一、信用保险概念
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实际上,信用保险就是将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信用保险主要包括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一般商业信用保险三种。
二、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过程中因进口国的政治风险或进口商的商业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政府或受托机构经营*目的旨在鼓励、扩大出口
*非盈利性经营*投保者须为本国国民或企业
*国家立法干预经营
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种类
1.按责任起讫时间分类
出运前的保险
出运后的保险
2.按信用期分类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3.按承保风险分类
商业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
政治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
综合出口信用保险
4.按出口合同性质分类
货物出口信用保险
劳务出口信用保险
建筑工程承包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要求
*对被保险人的要求:要求被保险人具有良好的资信,丰富的出口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以及健全的会计制度
*承保范围:被保险人投保的出口货物应全部或部分为本国生产、制造的产品,出另有约定外,非本国产品或转口货物不予承保
*赔偿限额:即国家信用限额
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厘定应考虑的因素:
1)贸易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
2)出口商的资信和经营情况
3)出口商以往的赔付记录
4)投保的货物种类及贸易金额
5)买方国家的政治,经济以及外汇收支情况
6)国际市场的经济发展趋势
四、投资保险:也称政治风险保险,承保外国投资人在投资期间因对方国家的政治原因造成的投资损失的风险。
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限:一年和长期一年的可以续保,长期保险期限最短3年,最长为15年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的概念
保证保险:是被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申请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
保障保险的特点:
保障保险涉及四方当事人
保证保险以信用为承保对象
保险责任的连带性
对经营人审查严格
合同保证保险:
又称契约保证保险,指因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时,
由保险人代被保证人进行赔偿的一种保证保险
合同保证保险可分为以下五种:
1.投标保证保险
2.供应保证保险
3.预付款保证保险
4.履约保证保险
5.维修保证保险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合同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被保证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任一致,一般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90%,其费率通常采用年度费率
赔偿处理:
在合同保证险中,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工程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对工程所有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为限。如果承包合同中规定了承包人若不能按期保质完工就要像工程所有人支付罚款,那么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就以该罚款数额为限。
诚实保证保险:
诚实保证保险:也叫雇员诚实保险或雇员忠诚保险,是指因雇员的不法行为,
致使雇主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证保险。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雇主)的货币和有价证券损失
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财产损失
保单指定区域的可移动财产损失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又称为产品保证保险,指因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丧失或不能达到合同规定效能的产品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对有缺陷的产品本身以及由此引起的有关损失和费用承担赔偿
责任的一种保证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的区别:(2018年简答题)
1)保险标的不同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2)性质不同
产品责任保险是保险人针对产品责任提供的替代责任方承担因产品事故造成对受害方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保险人针对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提供的带有担保性质的保证保险。
3)责任范围不同
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因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用户或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产品本身的损失通常不予赔偿;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因产品质量问题所应负责的修理,更换产品的赔偿责任。
一、选择题
1.侵权的分类:1)过失责任;2)故意侵权;3)含有法定责任的侵权;4)绝对责任
1.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条件:1)存在事实的损害;2)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单独签发保单的责任险,主要包括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和职业责任险。
4.公众责任险的基本类型:场所责任险;电梯责任险;承包人责任险;个人责任险。
5.产品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所有对产品责任有保险利益的人。
6.下列行为造成员工伤害通常被视为雇主责任:
1 ) 雇主提供危险的工作地点、机器工具或工作程序;
2 ) 雇主提供不称职的管理人员;
3 ) 雇主本人直接的疏忽或过失行为;
4 ) 其他不是由雇员自己故意行为导致的在工作中的伤害。
7.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占主导地位的险种。
8.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承保卖方收汇风险。
9.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1 ) 政府或受托机构经营;
2 ) 目的旨在鼓励、扩大出口;
3 ) 非营利性经营;
4 ) 投保者须为本国国民或企业;
5 ) 国家立法干预经营。
10.投资保险的保额确定分两种情况:一是一年期的保额为该年投资额乘以双方约定的百分比,通常为90%;二是长期投资项目的保额一般规定为各年预算的90%,期满按实际投资额确定。
11.与一般保险业务比较,保证保险的特点:
1 ) 保证保险涉及四方当事人;
2 ) 保证保险以信用为承保对象;
3 ) 保险责任的连带性;
4 ) 对经营人审查严格。
12 .根据建筑工程的不同阶段划分,合同保证保险分类:1)投标保证保险;2)供应保 证保险;
3)预付款保证保险;4)履约保证保险;5)维修保证保险。
13.诚实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
1 ) 被保险人(雇主)的货币和有价证券损失;
2 ) 被保险人拥有的财产损失;
3 ) 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财产损失;
4 ) 保单指定区域的可移动财产损失。
14.责任保险按承保方式可分为两类:一是附加承保的责任保险,即把责任保险作为财 产保险的组成部分,以附加责任的方式加以承保,不单独签发保单。二是单独承保的责任险, 即作为独立险种承保,单独签发保单的责任险,主要包括: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和职业责任险。
15.责任保险是由法律基本原则产生的。法律基本原则规定个人要对导致他们的任何责 任负责,这种损害一般由三种行为造成:一是侵权行为或违法行为,二是违反契约行为,三 是犯罪行为。
16.信用保险主要包括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一般商业信用保险三种。
17.合同保证保险承保被保证人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保险责任根据工程承包合同内容来确定。
18.在合同保证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责任仅以工程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对工程所有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为限。
二、名词解释
1.公众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公众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雇主责任险:是以雇主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保险。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过程中, 因从事与职业有关工作时遭受的意外、或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病导致人身伤亡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过程中因进口国的政治风险或进口商的商业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
4.保证保险:是被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申请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
5.合同保证保险:也称契约保证保险,是指因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代被保证人进行赔偿的一种保证保险。
6.诚实保证保险:也叫雇员诚实保险或雇员忠诚保险,是指因雇员的不法行为,致使雇主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证保险。
7. 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 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8. 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实际上,信用保险就是将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 任。
9. 投资保险:也称政治风险保险,承保外国投资人在投资期间因对方国家的政治原因造 成的投资损失的风险。
10.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又叫国内信用保险,其投保方为权利人,保障被保险人即被保证人(债务人)的商业信用风险。这种保险的承保标的是被保证人的商业信用。
11.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亦称产品保证保险,是指因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丧失或不能达 到合同规定效能的产品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对有缺陷的产品本身以及由此引 起的有关损失和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证保险。
三、简答
1.公众责任险厘定费率需考虑的因素:
1 ) 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种类和产品等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
2 )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的高低。
3 ) 承包区域范围的大小。
4 ) 被保险人以往事故记录以及经营管理水平。
5 ) 保险地点及周围环境。
2.出口信用保险对被保险人的要求
具有良好的资信,丰富的出口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以及健全的会计制度。
3.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的区别
保险标的不同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1 ) 性质不同
产品责任保险是保险人针对产品责任提供的替代责任方承担因产品事故造成对受害方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保险人针对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提供的带有担 保性质的保证保险。
2 ) 责任范围不同
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因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用户或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产品本身的损失通常不予赔偿;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因产 品质量问题所应负责的修理,更换产品的赔偿责任。
4.责任保险的特点?
1 ) 责任保险的基础是法律制度的完备
2 ) 责任保险的最终补偿对象是受害人
3 )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形的
5.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厘定应考虑的因素?
1 ) 贸易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
2 ) 出口商的资信和经营情况
3 ) 出口商以往的赔付记录
4 ) 投保的货物种类及贸易金额
5 ) 买方国家的政治,经济以及外汇收支情况
6 ) 国际市场的经济发展趋势
6.简要介绍责任保险中共有条款?
1 ) 承保范围2)责任免除3)被保险人4)责任限额5)理赔
程序
知识点六: 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概述
一、农业生产和农业风险
农业生产:人类利用动植物无得生长机能,通过人工培育和控制,把自然界的物质和能量转化为人类所需要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和原材料不断进行的循环过程。
*农业生产特点:
1)自然生产和经济生产的有机结合;
2)受自然条件影响最大;
3)季节性和地域性;
4)周期长;
5)不稳定性
*农业风险的基本特征:
1)自然灾害危害大;
2)风险有特殊性;
3)收获期风险危害最大;
4)某些风险的发生具有规律性。
二、农业保险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农业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遭受损失的不确定
性事件。
农业保险的特点:
1)季节差异和地域差异大
2)受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双重制约
3)风险大,赔付率高
4)普遍受到政府支持
农业保险的作用:
1)保障生产的稳定发展
2)提高防灾能力
3)安定农民生活
农业保险在保证支农资金的安全,引导农村消费基金流向,节省财政开支,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等方面都有重要的作用。
种植业保险
一、生长期农作物报险
1.生长期农作物保险的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一般为处于生长期的广义上的农作物,主要有三类:粮食作物,经
济作物,园艺作物,
2.保险责任:从理论上讲,由于气候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和病虫草危害引起的生物灾害损失都可以作为生产期农作物保险的保险责任,农作物保险承保的责任主要有:单一责任,混合责任,一切险
3.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故意、欺骗行为所致的损失间作、套种的非保险标的和毁种复播的农作物损失因盗窃、他人毁坏或畜、兽、禽啃食所致的损失未尽力防范和抢救所致的损失
4.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根据作物的生长期来确定,一般从作物出土定苗后起保,到成
熟收割时止主要作物保险期限:
小麦保险:一般从返青或拔节开始至收割
水稻保险:从插秧结束起至收割时至
棉花保险:从棉苗出土定苗起至采摘收获完毕时止
5.保险金额的确定和赔偿处理
赔偿处理:全部损失,按保额赔付
部分损失,按减收量赔付。
计算公式为:赔款=(约定产量—实际收获量)*国家收购价*(1-免赔率)*承保成数
二、收获期农作物保险
收获期农作物保险的保险标的:
凡是收获期需在场院中进行晾晒,轧打,脱粒和烘烤等初步加工的各种夏秋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都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1)单项责任2)综合责任
保险期限:一般从农作物收割(采摘)进入场院后开始起保,到完成初加工离场入库前终止。
生长期农作物保险的保额确定和方式
常见的一种是保产量的理赔方式,它是以亩为单位按平均产量确定保险金额,按减收量确定赔付金额,计算公式为:亩保险金额=亩平均产量*国家收购价*承保成数
三、森林保险
森林保险的保险标的:
凡是生长着的各种森林,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以及竹林等均可作为森林保险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凡在森林生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意外灾害,并导致可以计算的直接经济损失,均可作为森林保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确定
按蓄积量确定保险额。
按成本确定保险额。
四、经济林、苗圃、园林保险
经济类大致分为:山上、山下两大类
山上类主要指粮油类
山下类,如苹果、柑桔、梨、香蕉、柿子等
保险标的:
凡是生长着的各种经济林种,以及这些林种所生长的具有经济使用价值的果、叶、花、汁、皮等林副产品,可供观赏和美化环境的珍奇名贵树木以及盆景树苗等可以作为经济林保险标的按经济林平均收获量确定保额,通常按被保险人的经济林平均收获量的40%-60%确定保额。
养殖业保险
一、牲畜保险
是为了促进畜牧业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稳定农业生产责任制,解除农民对饲养牲畜病,
死的后顾之忧,使牲畜死亡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而举办的一种保险业务。
牲畜保险的保险标的:
役用畜,牛、马、骡、骆驼
乳用畜,奶牛
肉用畜,肉牛
种用畜,种马、种牛
保险责任:
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保险期限:一年
二、家畜保险
畜保险的保险标的:猪,羊,兔
保险责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外,还包括各种疫病和疾病以及由于难产,阉割而造成的死亡和由于发生传染病,政府命令捕杀掩埋的也列为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
1)育肥期的保险期限:即从家畜断乳分栏开始至家畜宰杀或出卖为止
2)保险期为一年
三、家禽保险
家禽保险的保险标的:按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1)按禽别分,主要有鸡,鸭,鹅,鸽,鹌鹑
2)同一禽别中,按不同生长阶段分为雏禽,成禽,淘汰禽
3)按饲养的经济目的,对同一禽别又可分出更具体的标的,如鸡可分为:蛋鸡,肉鸡,种鸡
保险责任: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外,还包括家禽自身的生理疾病,如霍乱病等所致损失
保险期限:1)依据家禽的生长规律来考虑。饲养期在1年以内的,把饲养期或短于饲养期的时间定为保期为宜
2)按危险发生周期承保。负单一保险责任的,保险期限应考虑所保危险发生的大致规律,保期至少要承担危险发生的一个周期。
四、水产养殖保险
水产养殖保险的保险标的:
是指商品性养殖的各种水产品。如鱼,虾,螃蟹,海带等。
保险责任:
1)死亡责任
2)流失责任
保险期限:主要为1年期和整个生长期两种
一、选择
1.与其他行业相比,农业生产具有特点:1)自然生产和经济生产的有机结合;
2 ) 受自然条件影响最大;3)季节性和地域性;4)周期长;5)不稳定性
2.农业风险的基本特征:1)自然灾害危害大;2)风险有特殊性;
3 ) 收获期风险危害最大;4)某些风险的发生具有规律性。
3.农作物保险承保的责任主要有:1)单一责任;2)混合责任;3)一切险
4.成灾面积指在受害的单位面积内成林被烧死或烧毁的株数在30%以上。
5.森林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1)按蓄积量确定保险额;2)按成本确定保险额。
6.按经济林平均收获量确定保额,通常按被保险人的经济林平均收获量的40%-60%确定保额。
7.牲畜保险的保险标的:1)役用畜;2)乳用畜;3)肉用畜;4)种用畜。
8.确定牲畜保险的保险金额方法:
1 ) 根据国营、集体农牧场等单位的帐面价值确定保额;
2 ) 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评定保额;
3 ) 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价格和畜龄,分档次规定保额。
9.家畜保险,被保险人最少自负3成以上的责任。
10.水产养殖保险,保险人通常只承担7成责任,另外3成责任由被保险人自负。
11.农业保险的特点是什么?
1 ) 季节差异和地域差异大
2 ) 受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双重制约
3 ) 风险大,赔付率高
4 ) 普遍受到政府支持
12.农业保险的作用有哪些?
1 ) 保障生产的稳定发展
2 ) 提高防灾能力
3 ) 安定农民生活
农业保险在保证支农资金的安全,引导农村消费基金流向,节省财政开支,促进农村经 济全面发展等方面都有重要的作用。
13.简述生长期农作物保险的保额确定和方式?
常见的一种是保产量的理赔方式,它是以亩为单位按平均产量确定保险金额,按减收量 确定赔付金额,基计算公式为:
亩保险金额=亩平均产量*国家收购价*承保成数 赔款处理:
1).全部损失:按保额赔付
2).部分损失:按减收量赔付。计算公式为:
赔款=(约定产量—实际收获量)*国家收购价*(1-免赔率)*承保成数
14.养殖业保险的种类:牲畜保险,家畜保险,家禽保险,水产养殖保险
15.森林保险的保险标的:凡是生长着的各种森林,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以及竹林等均可作为森林保险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凡在森林生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意外灾害,并导致可以计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均可作为森林保险的保险责任。
16.生长期农作物保险的保险标的:保险标的一般为处于生长期的广义上的农作物,主要有三类: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园艺作物,
保险责任:从理论上讲,由于气候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和病虫草危害引起的生物灾害损失都可以作为生产期农作物保险的保险责任,农作物保险承保的责任主要有:单一责任,混 合责任,一切险
保险期限:一般从作物出土定苗后起保,到成熟收割时止
17.收获期农作物保险的保险标的:凡是收获期需在场院中进行晾晒,轧打,脱粒和烘烤等初步加工的各种夏秋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都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1)单项责任2)综合责任
保险期限:一般从农作物收割(采摘)进入场院后开始起保,到完成初加工离场入库前 终止。
18.牲畜保险的保险标的:役用畜,乳用畜,肉用畜,种用畜 保险责任: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保险期限:一年
19.家畜保险的保险标的:猪,羊,兔
保险责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外,还包括各种疫病和疾病以及由于难产,阉割而造成 的死亡和由于发生传染病,政府命令捕杀掩埋的也列为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1)育肥期的保险期限:即从家畜断乳分栏开始至家畜宰杀或出卖为止
2)保险期为一年
20.家禽保险的保险标的:按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1 ) 按禽别分,主要有鸡,鸭,鹅,鸽,鹌鹑
2 ) 同一禽别中,按不同生长阶段分为雏禽,成禽,淘汰禽
按饲养的经济目的,对同一禽别又可分出更具体的标的,如鸡可分为:蛋鸡,肉鸡,种鸡
保险责任: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外,还包括家禽自身的生理疾病,如霍乱病等所致损 失
保险期限:1)依据家禽的生长规律来考虑。饲养期在1年以内的,把饲养期或短于饲养期的时间定为保期为宜
2)按危险发生周期承保。负单一保险责任的,保险期限应考虑所保危险发生的大致规律,保期至少要承担危险发生的一个周期。
21.水产养殖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商品性养殖的各种水产品。如鱼,虾,螃蟹,海带等。
保险责任:1)死亡责任2)流失责任
保险期限:主要为1年期和整个生长期两种
二、名词解释
1.农业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事件。
2.保险保险:是由保险企业集合众多农业生产单位或个人,合理计收损失分摊金,建立共同基金,对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致的经济损失提供资金补偿的一 种互助合作制度。
3.收获期农作物保险:是以开始收割(采摘)起到完成初级加工进入仓库之前这段时间的农作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4.牲畜保险:是为了促进畜牧业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稳定农业生产责任制,解除农 民对饲养牲畜病,死的后顾之忧,使牲畜死亡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而举办的一种保险业务。
5.农业生产:是人类利用动植物的生长机能,通过人工培育和控制,把自然界的物质和 能量转化为人类所需要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和原材料而不断进行的循环过程。
知识点七: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概念
人身保险:简称身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伤害,疾病作为保险事件的保险。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2018)
1)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
2)风险的稳定性
3)风险的必然性
4)合同的长期性
5)保费的储蓄性
6)保险事故的小额分散性
三、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在人身保险中,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可保利益的人:
1)被保险人本人;
2)与被保险人有直接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
3)扶养关系的人;
4)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5)业务关系人。
四、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社会保障:指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长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制度。
四、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社会保险:指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采取立法手段筹集基金,对劳动者在长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一定的收入损失补偿,使其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制度。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1)保险技术和方法上的相互借鉴
2)保障功能和范围的相互融洽
3)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的相互影响
4)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的相互促进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等内容,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
五、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指人身保险合同自订立起,超过法定时限(2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年龄误告条款: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人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又符合合同限制年龄的情况设立的
宽限期条款:规定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按时交缴纳其他各期保险费,如为按时交付续保期保险费,保险人可以给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一般规定为1个月或两个月超过宽限期限后,投保人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是,通常:一是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二是有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中止、复效条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而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一旦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复效合同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人身保险的作用/意义:
1)经济保障
2)有助于控制人口增长
3)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4)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人身保险的不同分类方式
一、按投保意愿分类
按照不同标准,人身保险可作以下分类:
1)按投保意愿:自愿保险、法定保险
2)按投保方式: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
3)按投保范围: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4)按投保期限:长期保险、短期保险。
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的分类:
1)普通人寿保险
普通人寿保险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又叫生死合险和混合保险。在此险规定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不论生存或死亡,保险人均需给付规定的保险金。
死亡保险可分为定期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联合终身死亡保险。
两全保险特点:保障范围广、保险费率高、具有储蓄性
2)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也称生存保险,两者的保险责任虽然相同,但在保险金的给付上有些特点,即当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内生存时,保险人有规则地定期实施给付保险金,类似于社会保险退休金的给付。
人寿保险的新险种:
1)家庭收入保险
2)儿童保险
3)弱体保险
4)分红保险
5)投资连结保险
6)企业年金
人寿保险的计算原理:
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承担的各项给付义务,应与投保人缴付的保费大休持平,也就是说,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应大体相当,这是确定人寿保险费的基本原则。
确定人寿保险费时的注意事项:
1)足够性2)公平性3)一致性4)竞争性
人寿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1)预定死亡率、2)生存率、3)预定利率4)预定费用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劳动能力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在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性质是损害赔偿。
意外伤害的确定原则:1)非本意的2)突然的3)外来的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方法:
1)按投保意愿分:自愿保险、法定保险
2)按保险责任分类:意外伤害死亡残废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停工收入损失保险
3)按保险危险分类: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4)按险种结构分类:单纯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5)按保险期限分类: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标准:
1)因意外伤害致死,如数给付保险金额;
2)因意外伤害使双目长久失明,或两肢长久完全残废,或一目长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长久完全残废,全额给付保险金;
3)因意外伤害造成一目长久完全失明或一肢长久完全残废,给付保险金额的一半;
4)因意外伤害导致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者,根据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残废保险金额
残废保险金=保险金额X残废程度百分率
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
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障被保险人因疾病不能从事工作,以及因病致残时,
由保险公司提供一次给付或定期给付保险金的各种保险的总称。
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的不同点
1)性质不同
2)保费要素不同
3)保险期不同
4)给付保险金的基础不同
.疾病的成立条件:
1)疾病须由非先天原因所起
2)疾病须由明显非外来原因所致
3)疾病须是偶然性原因造成
健康保险的种类
1)医疗保险:
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
2)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残疾收入补偿的一般规定:
按月进行补偿
给付期限:短期或长期。短期一般为1-2年,长期通常规定给付到60周岁
或退休年龄
推迟期:残废后的前一段时间称为推迟期,通常为3-6个月
3)完全残废及其给付
4)部分残废及其给付
健康保险费率制定
保费主要考虑残疾程度、利率及费用率三个因素
费率确定主要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性别、年龄、保险金额及给付种类
我国《保险法》规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
付保险金权利,灭失时间是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
一、选择
1.在人身保险中,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可保利益的人:1)被保险人本人;2)与被保险人有直接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3)扶养关系的人;4)债权债务关系的人;5) 业务关系人。
2.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
3.宽限期一般规定为1个月或2个月。
4.按照不同标准,人身保险可作以下分类
1 ) 按投保意愿:自愿保险、法定保险
2 ) 按投保方式: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
3 ) 按投保范围: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4 ) 按投保期限:长期保险、短期保险。
5.在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中,又可分为若干种类:1)个人约定和由他人约定的人身保险;
2 ) 分红和非分红人身保险;3)验体和免验体保险;4)健体和次健体保险。
6.团体保险投保人人数一般至少为总数的75%.
7.人寿保险的分类:
1 ) 普通人寿保险
普通人寿保险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
死亡保险可分为定期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联合终身死亡保险。
2 ) 年金保险、
3 ) 简易人寿保险、
8.团体人寿保险以及其他新险种。人寿保险费由两部分构成,即纯保险费和附加保费。
9.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方法
1 ) 按投保意愿分:自愿保险、法定保险
2 ) 按保险责任分类:意外伤害死亡残废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伤
害停工收入损失保险
3 ) 按保险危险分类: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4 ) 按险种结构分类:单纯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5 ) 按保险期限分类: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长期意外伤
害保险。
10.普通医疗保险报免赔额以上部分的80%.
11.住院保险,保险人负责所有费用的90%.
12.综合医疗保险,保险人负责免赔额以上部分的85%.
13.完全残废给付金额一般为入院前原收入的75%——80%.
1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性质是损害赔偿。
15.健康保险的种类
1 ) 医疗保险: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综合医
疗保险
2 )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16.残疾收入补偿的一般规定:
1 ) 按月进行补偿
2 ) 给付期限:短期或长期。短期一般为1-2年,长期通常规定给付到60周岁或退休年龄
3 ) 推迟期:残废后的前一段时间称为推迟期,通常为3-6个月
17.团体人身保险创始于20世纪初,具有特殊的优越条件,如不体检,费率低,手续简便,团体参加保险,还可以使人身保险的风险均衡化。
二、名词
1.社会保障:指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公民 在暂时或长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 活的一种社会制度。
2.社会保险:指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采取立法手段筹集基金,对劳动者在长久或暂 时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一定的收入损失补偿,使其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制度。
3.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指人身保险合同自订立起,超过法定时限(2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投保时违告知义务,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4.两全保险:又叫生死合险和混合保险。在此险规定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不论生存或死亡,保险人均需给付规定的保险金。
5.年金保险:也称生存保险,两者的保险责任虽然相同,但在保险金的给付上有些特点,即当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内生存时,保险人有规则地定期实施给付保险金,类似于 社会保险退休金的给付。
6.健康保险: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障被保险人因疾病不能从事工作,以及因病致残时,由保险公司提供一次给付或定期给付保险金的各种保险的总称。
77.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8.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劳动能力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在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 险。
9.人身保险:简称身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伤害,疾病作为保险事件的保险。
10再保险:亦称再保或分保,是转移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的行为或方式。保险人承 保业务后,根据风险的大小和自身的能力,将其承担风险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其他普通保险公司或专业再保险公司,以便分散责任,保证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这种风险转移方式实际 上是对原保险人承担危险的保险。换言之,是对保险的又一次保险,故被称为再保险。
三、简答
1.人寿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1)预定死亡率、2)生存率、3)预定利率4)预定费用率。
2.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标准
1 ) 因意外伤害致死,如数给付保险金额;
2 ) 因意外伤害使双目长久失明,或两肢长久完全残废,或一目长久完全失
明、同时一肢长久完全残废,全额给付保险金;
3 ) 因意外伤害造成一目长久完全失明或一肢长久完全残废,给付保险金额的
一半;
4 ) 因意外伤害导致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者,根据丧失程度
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3.人身保险的特点?
1 ) 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
2 ) 风险的稳定性
3 ) 风险的必然性
4 ) 合同的长期性
5 ) 保费的储蓄性
6 ) 保险事故的小额分散性
4.试比较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
1 ) 社会保障:指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
配,对公民 在暂时或长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 活的一种社会制度。
2 ) 社会保险:指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采取立法手段筹集基金,对劳动者在
长久或暂 时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一定的收入损失补偿,使其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制度。
3 )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福利,
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等内容,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
4 )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
5.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不可抗辩条款2)年龄误告条款3)宽限期条款
4)中止复效条款5)条款6)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6.人寿保险费的确定原则及注意事项?
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承担的各项给付义务,应与投保人缴付的保费大休持平,也就是 说,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应大体相当,这是确定人寿保险费的基本原则。
确定人寿保险费时的注意事项:
1)足够性2)公平性3)一致性4)竞争性
7.意外伤害的确定原则?
1)非本意的2)突然的3)外来的
8.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的不同点?
1 ) 性质不同
2 ) 保费要素不同保险期不同
3 ) 给付保险金的基础不同
9.疾病的成立条件?
1 ) 疾病须由非先天原因所起
2 ) 疾病须由明显非外来原因所致
3 ) 疾病须是偶然性原因造成
四、论述
1.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
1 ) 保险技术和方法上的相互借鉴
2 ) 保障功能和范围的相互融洽
3 ) 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的相互影响
4 ) 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的相互促进
2.人身保险的作用/意义
1 ) 经济保障
2 ) 有助于控制人口增长
3 ) 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4 ) 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3.论人寿保险的新险种
1 ) 家庭收入保险
2 ) 儿童保险
3 ) 弱体保险
4 ) 分红保险
5 ) 投资连结保险
6 ) 企业年金
知识点八: 再保险
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定义
再保险亦称再保或分保,是转移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的行为或方式。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通过签订分保条,分保合同摘要表或再保险合同文本,原保险人将其承保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再保险人。
二、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
1)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由保险派生发展而出来
2)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前提和源头,没有保险,再保险则无从做起;
3)再保险是保险的后盾和保障,没有再保险作支柱,保险发展会大受限制;
4)再保险和保险是唇齿相依,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三、再保险与保险的区别:
1)合同当事人不同
2)保险标的不同
3)合同补偿性质不同
4)合同涉及主客体广度不同
四、再保险的作用
(一)对投保人来说
1)保证安全2)简化手续3)节约开支
(二)对原保险人来讲
1)扩大承保能力2)稳定经营成果
3)增加积累4)扩大对外联系
(三)对于在保险人而言
1)以营利目的分入风险A收取分保费B利用分保费增值
2)稳定经营成果
3)学习他人经验
(四)对国家而言
1)积聚资金
2)促进保险,再保险业的发展
3)为外贸服务
再保险的分类
(一)按再保险的安排范围分类:
1)自愿再保险2)法定再保险
*法定再保险起初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民族保险业
*世界上最先对再保险业务实施干预的国家是南美洲的智利和乌拉圭。
(二)按再保险的安排范围分类:
1)国内再保险2)国际再保险
(三)按再保险险种分类:
国际: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
国内:财产再保险和人身再保险
财产再保险分:
1)火险再保
2)水险再保险
3)航空险再保险
4)责任再保险
5)人身再保险
(四)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
1)临时再保险:简称临时分保或临分,是最早使用的一种分保安排方式,原保险人根据自身的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再保险人,经协商逐笔达成交易,类似商业上的零售。
*临时再保险的特点:
1)以一张保单为基础2)原保险人随意安排
3)再保险人自由接受4)分保条件清楚
5)分保手续费较低6)通常不扣保费准备金
7)一般不收纯益手续费8)账单编制发送较及时
9)费用较高10)时间性较高
*临时再保险的运用:
1)刚开设的新险种;
2)初次办理的新业务;
3)不属于已有分包合同承包范围的业务;
4)原保险人已有分保合同的除外责任;
5)分出公司不愿意放入已有分包合同的业务;
6)超过原保险人分包合同限额的业务;
7)需要超额保障的业务等。
*临时再保险分保条的主要项目:
1)原保险人
2)被保险人(合同再保险分保条通常不会出现被保险人)
3)再保险人
4)保险标的(合同再保险分保条一般不会具体列出该项)
5)保险险别
6)分保方式
7)最高限额
8)自留份额
9)保险日期
10)地理区限
11)保险费率(合同再保险分保条通常难以列出该项)
12)分保佣金
13)保险条件
14)其他情况和再保险人对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加以约束,
双方都无权选择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
*合同再保险的特点:
1)强制性
2)险种单一
3)稳定性强
4)分保手续费较高
5)通常扣保费准备金
6)一般收取纯益手续费
7)账单编制发送较迟
8)起始期规范
*合同再保险:也称固定在保险。简称合同分保或固定分保,是指原保险人
*预约再保险:缔约双方对于再保险的业务范围虽有预先约定,但原保险人是否办理再保险,完全可以自行决定,而再保险人对属于预约分保范围内的业务只有义务接受,没有权力选择
(五)按再保险的责任分配分类:
1)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额为基础来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在比例再保险中,
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权益与保额之间均有固定的比例关系,
该比例也是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双方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的依据。
2)非比例再保险:又称超过损失再保险,是以赔款为基础来决定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
再保险合同及其应用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共命运条
2)保护缔约双方权利条款
3)过失或疏忽条款
4)仲裁条款
按照国际上的习惯做法,对于争议处理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不同程度的争议。在再保险合同中,通常都订有仲裁条款,同时还强调,遇有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若仍不能达成协议,可通过仲裁。
*再保险合同仲裁条款一般包括:仲裁程序、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效力
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业务范围
2)地区范围
3)责任分配
4)合同起始和终止
5)缔约方责任的起始点
6)报表
7)再保险手续费
8)纯益手续费
9)再保险账单
10)未了责任转移
11)保费准备金
12)赔款准备金
13)责任免除
再保险合同的主要种类
1.成数再保险合同
又叫做再保险合同,是原保险和再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一种自动生效的在保险协议,这种再保险合同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一个百分比,并以此来计算合同的自留金额和分出责任,故属于比例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合同的优缺点:
对保险人而言,优点:账务计算简单,节省管理费用;
缺点:由于规定具体的自留成分,使其缺乏弹性对再保险人而言,成数分保合同的限额一般不会太高,所以业务成绩往往比较稳定,经营结果不管是盈余还是亏损,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的厉害关系完全一致。
2.溢额再保险合同
溢额,顾名思义,即充满后流出的盈余部分。在再保险业务中,溢额是指超过与原保险人自身财力不相适应的保险责任或不愿自留的保险金额,所以,溢额又叫做分出额或分保额。
溢额分包合同的特点:
1)灵活确定自留额;
2)比较符合分散风险的原理;
3)最高限额为自留额的若干倍;
4)财务计算复杂。
溢额分保合同的优缺点
对原保险人来说,
优点:1)可以选定最佳自留额2)分散风险弹性大
缺点:费时费力,需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财务人员对再保险人来说,
优点:不用担心原保险人对不良风险的逆选择
缺点:赔款如果集中在超过自留额部分的大额保单,溢额分保合同就会出现亏损
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
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又称超额赔款分保合同,简称超赔分保合同或超赔合同,它是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再保险人的分入责任的一种非比例合同分保方式。
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最低付保费条款
2)责任恢复条款
3)最后净损失条款
4)一次事故特殊扩展条款
5)任何一次事故条款
6)分层再保险条款
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的种类
险位超赔分保合同,又称一般超赔保障,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为基础来计算责任额和分保额事故超赔分保合同,又称巨灾超赔保险额,是以一次事故造成的赔款总额为基础来计算分出人和分入人的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
超额赔款率再保险合同,可以说是险位超赔或事故超赔在时间上的延伸,所以又称损失终止再保险或累积超赔分保。
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的运用
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多适用于小额损失集中,累积比较严重,且在短期内又难以缓解的业务,比如汽车车身险等。汽车损失金额虽然不大,但发生次数较多,对此若安排超额赔款分保合同,必须将起赔点定得相当低,这样势必付出较多的分保费,如果要使这些小额损失的业务在一年内的赔款总额不超过同期所收的保险费,或不超过保险费总收入的一定比率,即使分出公司或某一部门的经营在一年内无利可得,也不至于影响过大,最简便的方法就是采用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
一、选择题
1.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通过签订分保条,分保合同摘要表或再保险合同文本,原保险人将其承保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再保险人。
2.再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人可成为再保险分出公司、再保险分出人、分保分出公司、分 保分出人,通常简称为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接受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可叫做再保险接受公司、 再保险接受人、分保接受公司、分保接受人,通常简称为分入人、分入公司或再保险人。
3.法定再保险起初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民族保险业
4.世界上最先对再保险业务实施干预的国家是南美洲的智利和乌拉圭。
5.各国法定再保险的比例也在根据各自市场的具体情况随时调整,其规律是规定比例不断下降,直至取消,如韩国,中国。
6.1988年,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内开始办理法定分保业务,当时法定分保的比例为30%。
7.我国1995年颁布《保险法》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9.我国将再保险分为财产再保险和人身再保险两大类,再产再保险双可分为:1)火灾 再保险;
2)水险再保险;3)航空险再保险;4)责任再保险;5)人身再保险
10责任再保险是以法律责任危险为保险对象的一种分保行为,既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再保险。责任再保险,可以单独投保的主要有公众责任险、雇主责 任险、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以及承运人责任险。 11.预约再保险又称预约分保、敞口分保、临时固定再保险或临时固定分保,是介于临时再保险和合同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分保安排方式。
12.在非比例再保险中,起赔点较高,意味着出险机率小一些,付给再保险人的分保费也要少些。
13.非比例再保险又可分为险位超赔分保、事故超赔分保和累积超赔分保等。
14.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1)共命运条2)保护缔约双方权利条款3)过失或疏忽条款4)仲裁条款
15.再保险合同仲裁条款一般包括仲裁程序、仲裁机构、仲裁地点和仲裁效力等内容。
16.关于再保险合同的终止:期满终止;通知终止;特殊终止。
17.分保手续费按其计算方法可以分为固定分保手续费和累进分保手续费两种。
18.固定分保手续费是采用固定佣金率的计算方法,也称统扯佣金率。
19为了克服固定分保手续费的缺点,有的再保险合同采用累进百分比的计算方法收取分保手续费,这种手续费一般称为累进计算分保手续费或递增计算分保手续费,也可称为浮 动分保手续费或浮动分保佣金。
20.纯益手续费是在再保险公司获得盈余时,将利润额的一部分返还给分出公司,作为对分出公司良好经营效益的报酬。
2 21 1. .对于已采用累进计算分保手续费的合同,通常不再采用递增盈余佣金率的方法计算 纯益手续费。
22.“结清”的办法,账单包括项目(P246)
收入项目:1)本年度保险费2)未到期保险费转入3)未决赔转入等
支出项目:1)分保手续费2)已付赔款3)未到期保险费转出4)未决赔款转出5)再保险人管理费6)亏损滚转等
23.所谓再保险人管理费,通常规定为再保险合同毛保险费的5%
24未满期保险费计算方法:百分比法;八分之一法;十二分之一法,日比例法
25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又称超额赔款分保合同,简称超赔分保合同或超赔合同
26.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1)最低付保费条款2)责任恢复条款3)最后净损失条款4)一次事故特殊扩展条款5)任何一次事故条款6)分层再保险条款
27.分层再保条款中,至于各层的保费,曾数越高,保费越少
28.对每次事故危险单位加以限制,多数合同限制为二三个
29.超额赔款率再保险合同又叫做超额赔付率再保险合同、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超额赔付率分保合同,简称超赔率分保合同。
30.超额赔款率再保险合同,可以说他是险位超赔或事故超赔在时间上的延伸,所以又称损失终止再保险或累积超赔分保。
31.预约再保险既具有临时再保险的特点,又具有合同再保险的特征,尤其是突现出对再保险人的强制性。
32.按照国际上的习惯做法,对于争议处理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予以 解决不同程度的争议。在再保险合同中,通常都订有仲裁条款,同时还强调,遇有争议,首 先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若仍不能达成协议,可通过仲裁。
33.设计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有两种方式:1)成数之上加溢额2)溢额之内套成数
二、名词解释
1.临时再保险:简称临时分保或临分,是最早使用的一种分保安排方式,原保险人根据自身的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再保险人,经协商逐笔达成交易,类似商业上的零售。
2.合同再保险:也称固定在保险。简称合同分保或固定分保,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对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加以约束,双方都无权选择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
3.预约再保险:缔约双方对于再保险的业务范围虽有预先约定,但原保险人是否办理 再保险,完全可以自行决定,而再保险人对属于预约分保范围内的业务只有义务接受,没有 权力选择。
4.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额为基础来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在比例再保险中,原保险人 和再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权益与保额之间均有固定的比例关系,该比例也是原保险人和 再保险人双方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的依据。
5.非比例再保险:又称超过损失再保险,是以赔款为基础来决定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
6.溢额再保险合同P254
溢额,顾名思义,即充满后流出的盈余部分。在再保险业务中,溢额是指超过与原保险 人自身财力不相适应的保险责任或不愿自留的保险金额,所以,溢额又叫做分出额或分保额。
7.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P260
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又称超额赔款分保合同,简称超赔分保合同或超赔合同,它是以赔 款为基础来确定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再保险人的分入责任的一种非比例合同分保方式。
三、简答
1.再保险与保险关系?
1 ) 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由保险派生发展而出来
2 ) 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前提和源头,没有保险,再保险则无从做起;
3 ) 再保险是保险的后盾和保障,没有再保险作支柱,保险发展会大受限制;
4 ) 再保险和保险是唇齿相依,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2.再保险是分出公司增加收入的一个途径,其主要手段:
1 ) 收取分保手续费
2 ) 提留保费准备金
3 ) 利用分保费增值
3.临时再保险的运用
1 ) 刚开设的新险种;
2 ) 初次办理的新业务;
3 ) 不属于已有分包合同承包范围的业务;
4 ) 原保险人已有分保合同的除外责任;
5 ) 分出公司不愿意放入已有分包合同的业务;
6 ) 超过原保险人分包合同限额的业务;
7 ) 需要超额保障的业务等。
4.溢额分包合同的特点
1 ) 灵活确定自留额;
2 ) 比较符合分散风险的原理;
3 ) 最高限额为自留额的若干倍;
4 ) 财务计算复杂。
5.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的运用(P265)
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多适用于小额损失集中,累积比较严重,且在短期内又难以缓解的业务,比如汽车车身险等。汽车损失金额虽然不大,但发生次数较多,对此若安排超额赔款分保合同,必须将起赔点定得相当低,这样势必付出较多的分保费,如果要使这些小额损失 的业务在一年内的赔款总额不超过同期所收的保险费,或不超过保险费总收入的一定比率, 即使分出公司或某一部门的经营在一年内无利可得,也不至于影响过大,最简便的方法就是采用超额赔款率分保合
同。
6.再保险的分类?
(一)按再保险的安排范围分类:1)自愿再保险2)法定再保险(书上好像错误)
(二)按再保险的安排范围分类:1)国内再保险2)国际再保险
(三)按再保险险种分类:国际: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国内:财产再保险和人身再保险
财产再保险分:1)火险再保2)水险再保险3)航空险再保险4)责任再保险5)人身再保险
(四)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1)临时再保险2)合同再保险3)预约再保险
(五)按再保险的责任分配分类:1)比例再保险2)非比例再保险
四、论述
1.再保险与保险的区别
1 ) 合同当事人不同
2 ) 保险标的不同
3 ) 合同补偿性质不同
4 ) 合同涉及主客体广度不同
2.再保险的作用
(一)对投保人来说
1)保证安全2)简化手续3)节约开支
(二)对原保险人来讲
1)扩大承保能力2)稳定经营成果3)增加积累4)扩大对外联系
(三)对再保险人而谈
1 ) 以营利目的分入风险A收取分保费B利用分保费增值
2 ) 稳定经营成果
3 ) 学习他人经验
(四)对国家而言
1)积聚资金2)促进保险,再保险业的发展3)为外贸服务
3.对原保险人来讲,再保险的作用
1 ) 以营利目的分入风险A收取分保费B利用分保费增值
2 ) 稳定经营成果
3 ) 学习他人经验
4.临时再保险的特点
1 ) 以一张保单为基础
2 ) 原保险人随意安排
3 ) 再保险人自由接受
4 ) 分保条件清楚
5 ) 分保手续费较低
6 ) 通常不扣保费准备金
7 ) 一般不收纯益手续费
8 ) 账单编制发送较及时
9 ) 费用较高
10 ) 时间性较高
5.临时再保险分保条的主要项目
1)原保险人2)被保险人(合同再保险分保条通常不会出现被保险人)3)再保
险人4)保险标的(合同再保险分保条一般不会具体列出该项)5)保险险别6)分保方式7)最高限额8)自留份额9)保险日期10)地理区限11)保险费率(合同再保险分保条通常难以列出该项)12)分保佣金13)保险条件14)其他情况
6.合同再保险的特点
1)强制性2)险种单一3)稳定性强4)分保手续费较高5)通常扣保费准备金
6)一般收取纯益手续费7)账单编制发送较迟8)起始期规范9)终止日不定
7.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业务范围2)地区范围3)责任分配4)合同起始和终止5)缔约方责任的起
始点6)报表7)再保险手续费8)纯益手续费9)再保险账单10)未了责任转移11)保费准备金12)赔款准备金13)责任免除
8.溢额分保合同的优缺点
对原保险人来说,优点:1)可以选定最佳自留额2)分散风险弹性大缺点:
费时费力,需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财务人员
对再保险人来说,优点:不用担心原保险人对不良风险的逆选择
缺点:赔款如果集中在超过自留额部分的大额保单,溢额分保合同就会出现亏损
知识点九: 保险营销
保险营销概述
一、保险营销及其特点
保险营销:是普通营销原理在保险行业中的应用,具体而言是指以保险委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的需要为目的,实现以保险公司目标的一系列活动
*保险营销活动一般包括三部分内容:
分析保险市场机会、
进行市场细分并选择目标市场、
制定营销策略
*保险营销的发展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
产品导向;
销售导向;
消费者导向;
市场导向.
*保险营销的特点:
保险营销的对象是无形产品;
保险营销不等于保险推销;
保险营销更适应于非价格竞争原则;
保险中介服务作用巨大。
*保险公司在其营销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1)服务至上原则
2)计划性和规划性原则
3)遵守职业道德原则
4)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原则。
*具体的保险营销管理程序:
1)分析营销机会
2)市场调查,预测
3)市场细分与选择
4)制定营销策略
5)组织实施和控制营销计划
保险市场预测步骤:
1)明确预测目标2)制定预测计划
3)确定预测时间和方法4)搜集预测资料
5)分析预测结果
6)整理预测报告
营销环境分析和目标市场选择
*保险营销环境分析
又称保险市场环境分析,以保险公司自身为标注,可划分为外部市场和内部市场
保险营销环境的外部环境分析:
1)人文环境分析;
2)社会环境分析;
3)自然环境分析;
4)科学技术环境分析。
保险营销环境的内部环境分析:
1)保险公司内部各部门环境分析
2)保险中介机构的环境分析
3)保险购买者的环境分析
4)竞争对手的影响力分析
5)社会公众的影响力分析
*保险营销中的市场细分:
是指保险企业根据保险消费者的需求特点,投保行为的差异性,把保险市场划分为若干个细分市场,每一细分市场都是由具有同类需求倾向的保险消费者构成。
*目标市场的选择
保险公司在选择目标市场时应考虑的因素:
1)目标市场的规模与潜力;
2)目标市场的吸引力;
3)保险公司的目标和资源
*目标市场的吸引力受五种力量的影响:
1)同行业竞争者的影响
2)潜在的新的竞争者的影响
3)替代产品的影响
4)购买者议价能力的影响
5)供应商议价能力的影响
*目标市场策略的选择:
整体市场策略
差异性市场策略
密集性市场策略
保险营销策略
*险种策略分类
1)险种开发策略:新险种是整体险种或其中一部分有所创新或改革,能够
给保险消费者带来新的利益和满足的险种,包括全新设计的险种和改进的险种
两类
2)险种组合策略
扩大险种组合策略,缩减险种组合策略,关联性小的险种组合策略
3)相关险种策略
相关险种分析,相关险种数量的决策,相关险种特色策略
4)险种生命周期策略
1)导入期的营销策略
2)成长期的营销策略
3)成熟期的营销策略
4)淘汰期的营销策略
*常见的费率策略
1)低价策略:指以低于原价格水平而确定保险费率的策略,目的旨在迅
速占领保险市场或打开新险种的销路
2)高价策略:指以高于原价格水平而确定保险费率的策略,有利于提高
自身效益
3)优惠价策略:指保险公司在现有价格的基础上,根据营销需要给投保
人以折扣费率的策略,目的刺激投保人大量投保
4)差异价策略
保险营销的执行与控制
*保险营销的控制系统的组成
1)年度计划控制
在年度计划中细化,设定每月、美季度或其他期间的明确目标订立一种衡量市场实际成效的方法
分析实际与预期成果之间的重大差距和原因决定彬执行最佳的修正行为
2)获利能力控制
3)策略性控制
一、选择题
1.保险营销的发展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产品导向;销售导向;消费者导向;市场导向四阶段
2.保险营销的特点:
5 ) 保险营销的对象是无形产品;
6 ) 保险营销不等于保险推销;
7 ) 保险营销更适应于非价格竞争原则;
8 ) 保险中介服务作用巨大。
3.保险公司在其营销过程中应遵循如下原则:
1 ) 服务至上原则
2 ) 计划性和规划性原则
3 ) 遵守职业道德原则
4 ) 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原则。
4.具体的保险营销管理程序:
1 ) 分析营销机会
2 ) 市场调查,预测
3 ) 市场细分与选择
4 ) 制定营销策略
5 ) 组织实施和控制营销计划
5.保险市场预测步骤:P273
1 ) 明确预测目标
2 ) 制定预测计划
3 ) 确定预测时间和方法
4 ) 搜集预测资料
5 ) 分析预测结果
6 ) 整理预测报告
6.保险营销环境的外部环境分析包括? 人文环境分析;
1 ) 社会环境分析;
2 ) 自然环境分析;
3 ) 科学技术环境分析。
7.保险营销环境的内部环境分析:P276
1 ) 保险公司内部各部门环境分析
2 ) 保险中介机构的环境分析
3 ) 保险购买者的环境分析
4 ) 竞争对手的影响力分析
5 ) 社会公众的影响力分析
8.保险公司在选择目标市场时应考虑的因素?
1 ) 目标市场的规模与潜力;
2 ) 目标市场的吸引力;
3 ) 保险公司的目标和资源
9.目标市场的吸引力受五种力量的影响P277
1 ) 同行业竞争者的影响
2 ) 潜在的新的竞争者的影响
3 ) 替代产品的影响
4 ) 购买者议价能力的影响
5 ) 供应商议价能力的影响
10.保险营销策略包括险种策略,费率策略和销售渠道策略
11.险种策略分类P280
1 ) 险种开发策略
2 ) 险种组合策略
扩大险种组合策略,缩减险种组合策略,关联性小的险种组合策略
3 ) 相关险种策略
相关险种分析,相关险种数量的决策,相关险种特色策略
4 ) 险种生命周期策略
12.险种生命周期策略的四个阶段P282
1 ) 导入期的营销策略
2 ) 成长期的营销策略
3 ) 成熟期的营销策略
4 ) 淘汰期的营销策略
13.常见的费率策略P283
1)低价策略2)高价策略3)优惠价策略4)差异价策略
14.保险营销的控制系统的组成有哪些?
1)年度计划控制2)获利能力控制3)策略性控制
15.保险营销:是普通营销原理在保险行业中的应用,具体而言是指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的需要为目的,实现保险公司目标的一系列活动。
16.保险营销环境分析:又称保险市场环境分析,以保险公司自身为标准,可将保险公 司所处的整个保险市场划分为外部市场和内部市场两部分。与此相适应,保险营销环境分析 也包括外部环境分析和内部环境分析两部分。
17.保险营销中的市场细分:是指保险企业根据保险消费者的需求特点,投保行为的差 异性,把保险市场划分为若干个细分市场,每一细分市场都是由具有同类需求倾向的保险消 费者构成。
知识点十: 保险监管
保险监管概述
一、保险监管的概述
保险监管即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是指政府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保险市场构成要素的监督管理,是对保险行业进行的宏观调控。
保险市场的概念和构成
保险市场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交换的场所或者保险商品行销的区域;广义,保险市场是指所有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对一个市场而言,基本的构成要素是买方、卖方和中介人就保险市场而言,构成要素是保险人、投保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1)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
保证保险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是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最重要内容。
2)保护保险人的合法竞争
3)防止保险人的欺诈行为
4)对保险中介人进行监管(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保险经纪人)
保险市场的监管方式:
公告管理
规范管理
实体管理
保险人的监管
保险监管手段
1)立法手段
一种为有关保险业的立法,称为保险业法
一种为有关保险合同的立法,称为保险合同法
2)司法手段
3)行政手段
监管内容:
对保险财务方面的管理:
1)规定保险企业开业资金的最低限额
2)保证金的规定
3)提存各种准备金的规定
4)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
对保险业务方面的管理:
1)对业务范围的监管
禁止兼业,禁止兼营,保险业者不得经营法定外业务
2)费率和保险条款的监管
3)承保额的限制
4)禁止不当竞争5)检查经营情况
保险市场其他构成要素的监管人的监管
各国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一)对保险中介人资格的监管
(二)对保险中介人执行业务的监管
1)保险中介人不得为非保险业者或为非法保险经营者介绍业务
2)设有固定处所,以便投保人联系投保和政府监督
3)公司或合伙组织经营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业务,所有业
务要经过合格人员签署才能生效
4)应设立专门账簿记载其业务收支情况,以备审核
5)在收取佣金的方面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一般是由行业公会订立,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保险人协会的意义:
保险人协会一般由各个保险公司和个人保险人组成。他们不承接保险业务,而是致力于促进发展和保护会员的利益,传播,信息和情况。协会是众所公认的保险人同政府各个部门联系的媒介机构,通常在会员之间制定费率协定,拟定标准条款,研究涉及保险人的各种法律提案,提出对这些提案的意见等,
协会担当了许多涉及各个会员公司根本利益的无偿服务,还负责国际间的保险业情况交换和业务联系。
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
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我国的保险监管是从1985年开始起步
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同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上海外贸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这也是我国对外国保险公司监管的开始
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颁布,这是新中国的第1部保险大法,它标志着我国保险事业步入崭新的发展阶段
199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行驶保险监管职能的司局——保险司
现阶段我国保险监管的特点:
1)监管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
2)以政府监管为主,以行业自律为辅
3)逐步建立以偿付能力为监管核心的监管模式
一、选择题
1.保险监管的目标
1 ) 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
2 ) 保护保险人的合法竞争
3 ) 防止保险人的欺诈行为
4 ) 对保险中介人进行监管
2.保证保险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是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最重要内容。
3.保险监管手段
1)立法手段2)司法手段3)行政手段
4.对保险业务方面的监管
1)实施设立许可证2)限制组织形态3)解散清算的监管
5.对保险财务方面的管理
1 ) 规定保险企业开业资金的最低限额
2 ) 保证金的规定
3 ) 提存各种准备金的规定
4 ) 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
6.对保险业务方面的管理
1 ) 对业务范围的监管
禁止兼业,禁止兼营,保险业者不得经营法定外业务
2 ) 费率和保险条款的监管
3 ) 承保额的限制
4 ) 禁止不当竞争
5 ) 检查经营情况
7.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中,对经纪人的监管就显得较为重要。
8.我国的保险监管是从1985年开始起步的
9.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颁布
10.保险市场监管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告管理,规范管理和实体管理。
11.保险市场:狭义上讲,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交换的场所或者保险商品行销的区域,广义上讲,保险市场是指所有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二、简答
1.各国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一)对保险中介人资格的监管
(二)对保险中介人执行业务的监管
1 ) 保险中介人不得为非保险业者或为非法保险经营者介绍业务
2 ) 设有固定处所,以便投保人联系投保和政府监督
3 ) 公司或合伙组织经营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业务,所有
业务要经过合格人员签署才能生效
4 ) 应设立专门账簿记载其业务收支情况,以备审核
5 ) 在收取佣金的方面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一般是由行业公会订立,
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2.保险人协会的意义
保险人协会一般由各个保险公司和个人保险人组成。他们不承接保险业务,而是致力于促进发展和保护会员的利益,传播,信息和情况。协会是众所公认的保险人同政府各个部门联系的媒介机构,通常在会员之间制定费率协定,拟定标准条款,研究涉及保险人的各种法律提案,提出对这些提案的意见等,协会担当了许多涉及各个会员公司根本利益的无偿服 务,还负责国际间的保险业情况交换和业务联系。
3.保险监管的内容?
保险监管主要分为两部分:即保险人的监管和保险市场其他构成要素的监管 对保险人的监管:
(一)对保险业组织方面的管理
1 ) 实施设立许可证
2 ) 限制组织形态
3 ) 解散清算的监管
(二)对保险业财务方面的管理
1 ) 规定保险企业开业资金的最低限额
2 ) 保证金的规定
3 ) 提存各种准备金的规定
4 ) 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
(三)对业务方面的管理
1 ) 对业务范围的监管禁止兼业,禁止兼营,保险业者不得经营法定外业务
2 ) 费率和保险条款的监管
3 ) 承保额的限制
4 ) 标止不当竞争
5 ) 检查经营情况
保险市场其他构成要素的监管
(一)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1 ) 对保险中介人资格的监管
2 ) 对保险中介人执行业务的监管
(二)对外国保险公司的监管
3.现阶段我国保险监管的特点有哪些?
1 ) 监管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
2 ) 以政府监管为主,以行业自律为辅
3 ) 逐步建立以偿付能力为监管核心的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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