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0-11-04 08:01:40   来源:自考网湖南农业大学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教委(88)学位字012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有关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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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学习形式为成人高等教育(以下简称“成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考”)的湖南农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授予条件
第三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条件为: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通过本科教学(考试)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学习,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认识问题,自觉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二)按规定年限或要求完成本科教学(考试)计划中各项任务,能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且成教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其他各科平均成绩均不低于70分(含),自考本科毕业生各科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获得中等及以上成绩。
(四)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时间须在毕业后3年之内。
(五)非英语专业学生学位外语水平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湖南省考试院统一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2.在籍期间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等级的笔试且成绩合格;
3.在籍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考试(CET)四级及以上等级的笔试且成绩合格;
4.在籍期间及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湖南农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六)英语专业学生学位外语水平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湖南省考试院统一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日语、法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2.在籍期间参加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及以上等级考试且成绩合格;
3.在籍期间参加大学日语四级(CJT4)、日语能力四级(N4)、大学俄语四级(CRT4)及以上等级考试且成绩合格;
4.在籍期间及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湖南农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日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二)自注册学籍或考籍至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期间有考核作弊记录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三章授予程序
第五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一般需在毕业后3个月内(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毕业时未达到相应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在规定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后可向学校申请学位。具体流程如下: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填写《湖南农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附件1)。对于自考所学专业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一致的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对应学科的学士学位;对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可授予相近专业学士学位,具体对应专业及学位授予名称详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授予学位对应简表》(附件2)。
(二)各函授站(点)、自考助学点组织、接收符合申报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进行申请,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并按成教和自考分别汇总,填写《湖南农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汇总表》(附件3)。
(三)继续教育学院按本工作细则要求审核后,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授予、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四)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五)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六条对于未在有效期内申请、或申请后中途放弃的学生,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七条对于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如发现并查实有舞弊作伪等违反有关法规及学校规定的行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依法撤销已发学位证书。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学士学位证书签发后,如遗失或损坏的,学校不予补发或换发。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湖南农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考试办法另行颁布。
第十条为做好政策衔接,平稳过渡,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设置1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参照原有政策执行。
2022年1月后向学校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需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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