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成人自考本科毕业生授位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2-15 08:44:31   来源:自考网
宜宾学院成人自考本科毕业生授位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川学位办(〔2014〕10号)、《关于推进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改革的通知》(川学位[2017]9号)文件精神,切实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网络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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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和被授予学士学位。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宜宾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属于宜宾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的分设委员会,成员3-5名。设主席1名,秘书1名。主席由院长担任,委员由继续教育学院的相关负责人、部分具有高级职称且学术造诣较深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院分委员会职责:
1.接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
2.审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成绩、毕业论文(设计)、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及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
3.根据本细则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呈报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
4.提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做出必要的说明。
5.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出学位授予的有关建议。
6.接受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申请。
三、学位授予条件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当年提出申请学士学位,最迟不得超过两年。
3.成人教育和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5.参加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参加自学考试本科课程《英语二》(英语专业考(日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均予以认可。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后至获得毕业证书后一年内。
6.成人教育和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须参加学位授予单位学校组织的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基础“主干课程”(《本科各专业统考课程列表》见附件)考试且不低于75分。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1.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2.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3.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再次申请者;
4.未达到“第五条”所规定条件者。
5.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四、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申请: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初审:由宜宾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照本细则,审核本院本科专业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成绩、毕业论文(设计)、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及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将建议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拟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评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在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方能举行会议,审查各分委员会提出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材料,并作出决议。
5.颁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向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6.备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名单上报四川省学位办公室备案,相关材料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申请原则上为每年四月,审批为当年的六月。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撤销。已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在毕业离校后,发现其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舞弊作伪,经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撤销其学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条学生对学位授予的结果如有异议,可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建议或决定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或备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异议事项的最终决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转交提出异议的学生本人。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内部有意见分歧,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仲裁。
六、学位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和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如有打印错误,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领导认定签字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重新制作,原证书退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后,无论何种原因遗失,一律不补发。经本人申请,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
七、附则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毁坏后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可出具“学位证明书”。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宜宾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宜学校发[2014]15号)同时废止,如与上级规定有冲突,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本科各专业统考课程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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